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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基层就业学费和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时间:2017-11-14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在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和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是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上述行业工作现场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的,也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如单位能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则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上述行业工作现场在县政府所在地的,不属于代偿范围。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工作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均可以报送。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研究生中的应届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个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第八条 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九条 国家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第三年代偿34%。

第十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学生本人填写并经过学院和计划财务处审查通过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

3、《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登记表》一份;

4、如毕业生就业单位存在选调分配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的,应当出具经本人签字的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二份;如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由就业协议书内容直观鉴别出工作地点符合本文件规定的中西部基层条件,则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要求的单位证明两份,单位证明中应包括就业学生基本信息、就业单位名称、就业单位详细地址、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符基层单位条件的实际工作地点、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单位证明需要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人和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程序如下:

 1、毕业生申请。毕业生向学院申请代偿资助,并提交相关材料。

 2、学院初审。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

 3、学校评审,确定拟定获代偿资助推荐名单,并公示。

 4、上报推荐名单。在每年6月底前,学生资助办公室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于因实际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不明确以及没有约定服务年限等待定的申请毕业生,可以留待第二批申请,具体安排根据教育部全国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通知确定。

 5、公布资助名单。学校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名单后,公布获资助学生名单,通知受资助学生本人。

    6、实施资助。学校根据就业单位反馈信息和国家规定,将代偿资金在收到拨付款项15日内进行拨付。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有欠缴学费的,代偿学费优先用于缴清学费。

第十四条 获得代偿资格毕业生的管理:

    1、学生资助办公室建立完整准确的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档案,并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2、建立毕业生在职在岗审查制度。获代偿资助学生每年6月10日前将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当年在职在岗情况邮寄给学生资助办公室。学生资助办公室每年6月30日前将获资助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获资助毕业生方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度代偿资助。

第十五条 违约情况的处理

    1、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提前离开情况除外),均视为违约。

    2、对于主动提出违约申请,已获得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生资助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3、对于主动提出申请,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学生资助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协助毕业生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学院配合学校协助经办银行进行贷后催缴和管理工作。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

    4、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5、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货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定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会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六条 学校要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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