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厅〔2012〕1号)精神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操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我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了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及各学院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协同工作。
第六条学生工作处相关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管理全校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工作。
(二)对申请借款人进行资格初审。
(三)根据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负责贷款回执单的相关信息录入、组织毕业确认等工作。
(四)组织各学院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宣传征信知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七条计划财务处相关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经办机构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证明。
(二)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划转工作。
(三)负责与经办银行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相关工作职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负责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采集和管理借款人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建立学生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档案。
(三)负责借款人资格认定。
(四)协助学生工作处做好贷款回执单的录入工作。
(五)协助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贷款毕业生做好毕业确认工作。
(六)对借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学生诚信意识。广泛宣传个人征信系统在支持个人贷款申请和防范个人信贷风险中的作用,让贷款学生充分认识到违约后果的严重性。
(七)协助助学贷款经办机构做好贷款本息的收回。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部分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开展此项业务。
第十条借款人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一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和研究生;
(四)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不得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章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间和程序
第十二条贷款申请受理时间:
各地区生源地信用贷款办理截止时间不统一,需依照当地规定办理。学校在6月20日后开始受理资格审查等工作,假期正常办理。
第十三条贷款申请程序:
各地区生源地信用贷款办理所需要材料和办理要求不统一,现已陕西为例进行说明:
(一)每年6月底前,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陕西籍学生办理此项手续)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到学校学工处网站下载《陕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陕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并对照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检查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准确;
(三)到学院办公室在系部意见栏加盖学院公章;
(四)到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在学生资助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资助办公章,如需加盖学生工作处公章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公章的,在相应位置加盖学生资助办公室公章后到党政办总值班室办理。
(五)携带其他要求的材料,到当地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贷款学生报到注册。新学期开学后,贷款学生持《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学校给予注册,并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十五条回执单录入。学生资助办公室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老师在系统上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各地录入截止日期不同,学生需尽快办理,过期未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单的学生贷款申请将被谢绝。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拨付采用“支付宝”方式办理。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为贷款学生生成合同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学生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个人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账户绑定后,剩余贷款资金可提现用于生活费(贷款成功后,学生可通过在线服务系统关注支付宝使用办法或通过登录支付宝网站了解相关操作)。
第十七条毕业确认
借款学生毕业时,须进行毕业确认。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网站更新个人信息、发起“毕业确认”申请,高校资助中心在系统上复核学生发起的“贷款确认”申请,完成毕业确认。没有进行毕业确认的借款学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合同变更
第十八条身份信息变更
(一)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由于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需本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请。
(二)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对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导出并打印变更单。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中心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县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第十九条就学信息变更
借款学生因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变更。步骤与身份信息变更相同。
第二十条就学信息变更与财政贴息
借款学生申请就学信息变更(如升学、休学)对合同贴息日期进行调整,需递交相关材料经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开发银行进行审查认证,同时变更合同贴息起止日、宽限期和到期日等事项。由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方能生效,继续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政策。如未及时变更,产生的利息自付。
第六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二十一条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超出学费和住宿费的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第二十二条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二十三条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七章 贷款偿还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贷款偿还
(一)正常还款
还款金额由当年应还本金及应还自担利息金额构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可以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自己负担支付利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还息日。宽限期内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要求全部还清。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本年度应自担的本息金额。至少应于固定还款日前5日将本年度应还本息存于还款账户或充值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宝”账户。
(二)提前还款
1.还款金额
提前偿还的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其中,本金为一个借款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利息按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2.还款流程
借款学生于1月至10月的每月10日前在“学生在线系统”或入学前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网上申请)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同时将足额资金存入还款账户或充值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宝”账户。
第二十五条借款学生申请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后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银行将收回全部贷款。
(二)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三)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约行为已载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今后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信用卡,并影响在有关单位就业时的诚信审核。
(四)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在不通知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网等相关媒体公布违约学生的诚信记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