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英文译名为“Xidian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XDUEF”。

第二条本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第三条本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筹集、接受、管理捐赠资金,推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国内外校友及各界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支部,在中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机关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教育厅。

第六条本基金会地址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南校区(西安市西沣路兴隆段26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遵循自觉自愿的原则,面向国内外校友及各界企业和个人募集资金,接受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校园基础设施及配套的建设,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奖励或资助学生和教师,支持校内外各项公益活动等;

(三)完成指定用途捐赠的基金使用,按照捐赠者意愿实施特定的资助项目;

(四)依法募集、管理、运作基金,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五)开展其他与教育事业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积极为本基金会募集教育基金或在业务领域内(行业部门、学科领域等)具有重要影响;

(三)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愿意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作贡献;

(四)熟悉基金会的政策、法规,有较强的策划和组织能力;

(五)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因个人及工作变动等原因,如理事不宜继续任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理事的辞职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理事的选举、罢免、辞职和增补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3、推荐理事候选人

4、对本基金会工作进行审议、指导等;

5、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6、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履行章程的义务,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3、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4、遵守基金会章程,履行职责,积极筹措募集资金,切实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声誉;

5、为推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6、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投资方案等;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议理事辞职申请、增补理事等;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在保障理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通讯会议方式进行。有1/3理事提议,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代表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通过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方案等;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等;

(五)罢免、增补理事,审议理事辞职申请等;

(六)其他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或授权代表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及其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策略。

本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务副理事长在理事长授权下主持基金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具体落实理事会决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公益活动计划和预算计划;

(二)主持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拟定和组织实施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及投资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向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汇报;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审批基金会日常业务开支;

(九)提议聘任或解聘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二条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除银行存款之外,全年单个投资品种或者全年委托单个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投资行为。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不得高于《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会的剩余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赠与社会公益组织;

(三)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20年6月1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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