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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5-11-27 10:06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西电党〔2011〕14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按经济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特定为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国有资产范围、分类计价的确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国有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评估、处置;国有资产的统计、清查、监督;向学校和上级部门汇报国有资产状况等。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有偿、有效、合理使用国有资产;促进国有资产的整合与共享共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及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归口管理”是指国有资产实行条块管理,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分级负责”是指国有资产实行学校、各类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进行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各类二级单位为国有资产具体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直接管理;“责任到人”是指国有资产在登记入账时明确具体责任人,责任人对其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照资产属性类别分别由以下部门归口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的监督和评估;负责研究和制定学校固定资产实物配置的标准;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资产评估监督、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和台账的管理;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及家具的购置、使用、效益考核等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学校纸质和电子出版物等的管理。

档案馆:负责学校文物及陈列品等的管理。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的流动资产和学校资产总账的财务归口管理。

基本建设处:负责学校在建工程的管理及竣工后工程的验收、决算、交接和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科学研究院: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誉、商誉、冠名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后勤处:负责学校公用房和后勤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及竣工后工程的验收、决算、交接和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八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做好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三)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五)负责用于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负责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学校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学校、各类二级单位的两级负责制。学校根据相关法规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审批全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购置、调拨、处置,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有权对学校所有资产进行整合、共享。学校所有下属单位为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对使用、占有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各使用单位应确定资产管理负责人,主管本单位各项资产管理工作,同时确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具体的资产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确保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实相符,责任到人;

(三)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界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四)配合完成对拟报废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的鉴定和报废物资的回收、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在人员发生变动时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资产管理员调整的交接工作,做到账、卡、物交接核对无误;资产管理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变更时,应在学校归口管理单位备案。各部门主管领导离任要进行资产移交,管理人员调离要进行财产清理,财产移交档案应严格管理。人员调离、退休时必须进行资产清理,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购置新增资产,应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学校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一)在编制购置计划前,各单位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对各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和专项经费资产购置计划。审核汇总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

(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主管校领导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论证后对资产购置计划和经费进行审核会签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四)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六条 购置各类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作价入账。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同时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负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九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并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或物品,须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负责审批;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批;

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学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5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不得超过5年。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誉、商誉、冠名权等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计划财务处负责货币形态资产处置的审批,科学研究院负责知识产权类资产处置的审批。

学校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单位会同监察、审计、国资、财务、相关技术专家审核鉴定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须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处置,未经审批不得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资产处置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当从严控制。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货币资金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二)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职能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三十五条 凡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其资产均须向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撤消产权登记。新成立单位或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消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等发生变化,应在批准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相应的登记、变动、撤消等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单位资产总额、实物资产形式、存放地点、使用状况、使用人员等。

第三十八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内部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各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资产损失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具体为:

(一)固定资产损失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5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核销,并报教育部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低于2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二)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分类损失低于5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批准后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分类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数据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应当按照教育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校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从事下列行为的,学校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处置和资产变动事项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中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西电发〔2007〕68号)同时废止。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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