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西电党〔2017〕4号)要求,制定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第二条辅导员队伍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建设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辅导员队伍,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人员保证,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维护高校稳定的重要组织保证,是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体系的重要建设内容,对培养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和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以发挥辅导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骨干作用为目标,以完善辅导员队伍建设长效机制为重点,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水平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关照、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人际交往、择业就业等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班党(团)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党员的先锋模范和学生骨干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学术规范,弘扬“学在西电”品牌。配合任课教师、班主任、导师抓好学生的课程学习,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指导学生开展课外文化体育科技学术实践活动。
(四)日常学生事务管理。开展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
及日常学生事务管理和服务。组织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助)学金评定。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和组织学生勤工助学,做好学生困难帮扶。做好学生班周点名工作,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互助。督促学生坚持一日生活制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并配合做好心理干预和治疗。依托书院(学院)心理健康辅导站,组织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搭建网络教育平台,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善于与学生网上互动交流,开展思想引导、学习指导、生活服务等。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文明教育。熟悉学校校园危机事件工作预案。把握校园危机事件发展规律,分析研判风险,采取防范措施。对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按程序上报信息。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积极协助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创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掌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和相关学科
知识,参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申报思想政治教育课题及项目。
(十)学校、书院(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辅导员包括专兼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书院(学院)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包括书院(学院)党委副书记、团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兼职辅导员由学校从优秀教师、管理干部、退休党员干部、研究生、大中型国企骨干人员中选聘,非全职担任辅导员工作,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1/3核定。
第七条专职辅导员岗位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设置;少数民族辅导员岗位按师生比1:50的比例设置。
第八条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按不少于专职辅导员岗位总数的70%配备,兼职辅导员按照师生比1:60配备。
第九条学校党委成立辅导员选聘工作小组,成员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组成。专职辅导员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十条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识力;
(二)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新聘的专职辅导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优先选聘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专业或与学校电子信息学科特点相近专业的博士毕业生。每年学校选聘用人指标优先考虑辅导员队伍的需求。校内其他岗位中符合辅导员聘任条件的,经个人申请、辅导员选聘工作小组研究批准,可按人事程序转入辅导员岗位。
第十二条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或本科生导师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学校鼓励新进管理岗位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有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的,在晋升高一级职务职称职员职级时优先考虑。
第四章 发展与培养
第十三条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培训和干部培养计划。构建“校内全员培训、国内骨干轮训、国外优才研修”的培训体系。辅导员每年参加校级培训不少于16个学时,国家、省级培训5年全覆盖。开展辅导员海外研修项目,每年至少选派1批,5年内辅导员具有海外研修经历人数比例不低于50%。
第十四条鼓励辅导员攻读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报考职业咨询师等专业资格证书,学校按相关规定报销学费和培训费。组织辅导员到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学习考察、校外挂职锻炼,原则上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培训、辅导员工作室建设。学校中央基本科研业务项目设立辅导员研究专项,资助经费每年不低于30万。
第十六条实行专职辅导员教师和管理身份“双线”晋升制,将辅导员队伍作为学校干部队伍重要来源。专职辅导员入职后可自主选择教师系列或管理系列待遇,确定后在一个聘期内不再变动。
(一)专职辅导员可参与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定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具体评聘办法另行下文。
获得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奖或全国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比赛三等奖及以上的辅导员可直接晋升副高职称。
(二)专职辅导员管理晋升按照学校管理岗位职务职称职员职级并行改革方案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增强辅导员岗位荣誉感和获得感。开展辅导员读书、文体等活动,举办辅导员素质能力展示、“优秀辅导员”“优秀兼职辅导员”、优秀主题班会评选等,挖掘先进典型。设立辅导员工作突出贡献奖,表彰奖励获得国家(教育部)及省级荣誉的辅导员,宣传优秀辅导员精神风貌和感人事迹,弘扬辅导员的价值追求,增强辅导员职业认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书院(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培养、培训、考核、奖惩。书院(学院)负责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科学完善的辅导员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重点工作与常规工作相结合、部门考核与学生满意度测评相结合、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相结合、动态考核和期末述职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辅导员履职尽责,工作素养、业务水平、工作成效等。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年度工作考核、评奖评优,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晋升、工作量认定,以及准聘制人员转入事业编制依据。
第二十条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体系,名额单列。表彰和奖励连续从事学生工作12年以上的优秀辅导员。
第二十一条为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大中型国企骨干人员提供来校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及相关工作补贴。
第二十二条辅导员通讯经费按每人每月不超过150元标准实报实销;设立辅导员岗位津贴,由人事部门根据学工部门考核结果和发放标准发放。
第二十三条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
(一)出现有悖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
(二)思想道德品质败坏者,造成恶劣影响;
(三)连续两年工作考核不合格;
(四)因个人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产生严重后果;
(五)不能履职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每年专题研究一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门、人事部门、组织部门负责解释,自即日起施行。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西电党〔2018〕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