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推动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体专、兼职本科生辅导员(含心理健康辅导老师)
二、考核原则
1.坚持多元化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重点工作与常规工作相结合、部门考核与学生满意度测评相结合、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工作实绩,重视学生评价,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2.强化职业标准。依据《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引导辅导员加强业务学习,主动提升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推动辅导员职业化、专业化。
3.突出能力导向。既要求辅导员基本工作环节到位,又强调辅导员工作水平和带班质量,客观、公正评价辅导员的工作业绩。
4.建立激励体系。建立激励机制,突出奖优评差,鼓励优秀辅导员脱颖而出,激发辅导员工作创新动力。
三、考核具体内容
辅导员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包括工作成效(60分)、职业知识测试(15分)、工作业务培训(15分)、参加会议和活动情况(10分)四项,分为学校、学院、学生三级评价,具体情况如下:
1.工作成效(60分):
工作成效分为学院评价和学生评价两方面。
A.学院对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登记表内容进行审核,并综合到岗到位、日常工作、工作周志记录及带班成效等方面给予总体评定,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基准分值分别为60分、50分、40分和30分以下。学生对辅导员工作开展满意度测评。其中,学生满意度均超过90%的方可评价为优秀,评为优秀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学院现有专职辅导员总数的40%(向下取整,不做四舍五入处理)。
考核等级 |
工作成效基准分 |
人数比例 |
学生满意度测评 |
优秀 |
60分 |
≤40% |
≥90% |
良好 |
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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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合格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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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
30分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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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总体评价的基础上,学院要根据辅导员一年来所带班级、学生中的一些不良表现扣减相应分值。扣减分值参考如下:
(1)辅导员个人受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
(2)因基本工作环节不到位,所带班级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3)辅导员未按要求入住公寓、周点名,每次扣1分;
(4)学生到课率在抽查中未达到平均到课率,每次扣1分;
(5)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批评或处分的,每人次扣0.5分。
学生工作处将对学院上报的辅导员带班工作成效成绩进行复核,若学院未对满足上述条件的辅导员进行分值扣减,经学生处核实将扣减双倍分值。
2.职业知识测试(15分):学校依据《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要求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知识测试,具体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等方面。每年举行一次。
3.工作业务培训(15分):学校要求每位辅导员参加工作业务培训,参加80%以上培训者15分,参加50%以上者8分,参加不足50%为0分。
4.参加会议和活动情况(10分):学校要求每位辅导员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和活动。参加80%以上会议和活动者10分,参加50%以上者5分,参加不足50%为0分。
5.附加分:学校根据辅导员在一年里在工作中获奖表现给予适当加分,以证书时间为准。附加分包括辅导员个人获奖和所带班级集体获奖两方面。
辅导员个人获奖评定对照《辅导员岗位职责》中工作项目、研究项目以及个人获奖(突出贡献津贴中所涉奖项不再加分),校内获奖每项0.5分,省级及以上获奖每项1分,同项目不累计,附加分不设上限。所带班级集体获得校内获奖每项0.5分,省级及以上获奖每项1分,同项目不累计,附加分不设上限。
四、考核结果
辅导员工作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级别。
1.考核“优秀”:必须满足年度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且学生满意度均超过90%,至少获得两项校级以上个人荣誉且所带班级集体获得一项校级以上荣誉;当满足条件的辅导员超出总人数的30%时,取排名前30%。
2.考核“良好”:必须满足年度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且学生满意度均超过80%。
3.考核“合格”:必须满足年度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且学生满意度均超过75%。
4.考核“不合格”: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辅导员。
5.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不能和党中央保持一致者,在学生中散布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工作对学校声誉带来严重不良影响;
(3)作风懒散,纪律松弛,工作长期懈怠,屡次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者;
(4)由于工作不深入、不到位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者;
(5)评优、评奖及资助等各类工作中,未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存在营私舞弊,经查证属实者;
(6)在当年各类考试中,班级出现大面积作弊(5人以上者)或有组织的集体作弊情形者;
(7)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8)学院对其工作成效考核不合格者;
6.新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辅导员在试用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参评优秀。
7.研究生担任本科生辅导员工作考核与专职辅导员同步进行,取考核成绩前30%为“优秀”,考核优秀者由研工部发放学业奖学金。
五、组织实施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校本科生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
辅导员工作考核在每年12月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自评。辅导员对本人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并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登记表》。
2.学生测评。各学院按不少于辅导员所带学生数30%的比例随机抽取学生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学生评议表》,并汇总整理学生满意度测评结果。
3.学院考核。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辅导员的日常工作、个人自评和工作成效给出考评意见,并综合学生满意度测评结果,按照本单位实际在岗专职辅导员人数的40%推荐年度考核优秀人选报学生工作处。
4.学校审核。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报送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确定最终的考核等级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考核结果使用
1.发放业绩津贴: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辅导员业绩津贴,考核为“优秀”每人每年发放业绩津贴5400元;考核为“良好”每人每年发放业绩津贴3600元;考核为“合格”每人每年发放业绩津贴2400元;不合格者不予发放津贴。
2.发放突出贡献津贴。学校对在本年度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辅导员给予奖励,发放突出贡献津贴(不同奖项可以累加)。突出贡献津贴按辅导员工作获奖分为三级。其中:
一级:每项一次性奖励10000元。包括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奖、全国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一等奖;
二级:每项一次性奖励5000元,包括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奖、全国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二等奖、全国高校辅导员优秀论文评选一等奖;
三级:每项一次性奖励3000元,包括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入围奖、全国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三等奖、全国高校辅导员优秀博客奖(提名奖)、全国高校辅导员优秀博文奖、全国高校辅导员优秀论文评选二等奖。
对于参加其他国家级及省级评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的辅导员,学校将参照以上标准给予奖励。
3.评选年度优秀辅导员。学校将根据工作考核成绩进行排序,并对学生满意度测评进行抽查,最终选取前20%作为年度优秀辅导员,颁发荣誉证书并进行表彰。
4.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在下一年岗位聘任中降低一档聘任。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