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工作的管理,根据《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退役士兵是指,自2011年秋季学期以来,退役一年以上,现在我校就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下列情况不享受此项资助:
1.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后复学的学生不享受该政策资助。
2.大学专科生毕业后入伍,退役一年后没有参加高考而是通过专升本考试考上本科的,本科或以后阶段不享受该政策资助。
第四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
第五条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第六条学生按照学年进行申请,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学生在所申请学年应为在校生。
第七条申请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一份
2.《退役证明复印件》一份。
第八条申请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
2.学院进行初审,并填写《学院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汇总表》。
3.学校审核申请材料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应及时给学生拨付资助款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九条退役士兵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