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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时间:2017-11-14  阅读次数: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贷款方式,帮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全日制本、专科生及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和基本申请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及研究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已获得其他助学贷款学生除外)。

国家助学贷款的基本申请条件:

1.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岁,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认真,成绩合格,能正常完成学业;

    4.勤俭节约,不挥霍浪费,无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5.家庭确有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6.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还款义务;

7.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金额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本人一次申请、银行按年分期发放的方式,每人每年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1.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用A4纸书写或粘贴于A4纸上)。

(2)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由学校统一提供)。

(3)学生的学生证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于同一A4纸上,上下排列,身份证要求复印正反两面)一份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其中:农村学生须提供由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贫困证明上盖村委会、乡政府和县民政局公章);城镇学生须提供由街道和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贫困证明上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区民政局公章)。需要黑色签字笔填写,无任何涂抹修改,粘贴在A4纸上。

(5)学校关于申请贷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的费用证明(见附件5)。

(6)每个学生需要将个人所有材料装在一个档案袋(档案袋由学校统一提供)里,并按照样本要求在档案袋上粘贴包括本人姓名、学号、专业、学院以及联系方式的个人信息条。档案袋内材料要求按以下顺序排列:申请审批表-身份证与学生证复印件-申请书-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费证明。

(7)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学生向各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上交相关资料,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对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审核合格者再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

4.班级评议小组评议;

5.学院审核;

6.学生资助办公室在收到学生借款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束后,学校应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在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公章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借款学生,并将申请资料送交经办银行;

7.贷款银行对我校贷款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贷款资格;

8.学校组织审核通过的学生集中与贷款银行签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1.资助办公室协助经办银行组织审批通过的学生统一办理贷款放款手续,放款手续办理一年一次,每人每次放款金额不多于6000元;

2.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直至贷款学生毕业签订还款协议或展期手续前。

3.贷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或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意向时,应在当年放款之前10日内通过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确认、展期

为了使学校和银行能更好的了解贷款毕业生的毕业去向,方便今后的还贷管理工作,办理贷款确认、展期的有关手续如下:

1.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学生在转学、休学、停学、出国、退学、开除学籍、毕业前,应主动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终止或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计划。与经办银行办妥上述手续后,凭银行开具的有效证明到学校办理离校手续。未与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的贷款学生,学校一律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2.贷款学生在离校前应向学校及经办银行提供其家庭详细住址、本人首次毕业去向等有效联系方式。

3.学生需妥善保管银行发放的《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保证在毕业离校后2个月内根据最新的联系方式准确填写《确认函》相关内容,并根据贷款银行提供的地址和收信人名称寄回贷款银行。毕业后如本人就业单位、居住地址、家庭详细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最新的通信、联络方式。

4.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且无力还款的,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办理展期需要资料:由本人提出书面贷款展期申请(说明申请原因等相关内容,由毕业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签署《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书》等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在办理展期手续后,国家财政继续补贴全部利息。

第六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归还

1.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合同履行还贷义务;

2.贷款学生可以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学生在校期间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学生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最长六年内还清;

3.贷款学生毕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4.在校期间,有条件的贷款学生可以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学生,应提前10日向经办银行提出,带上其贷款合同及有效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到经办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并将还款凭证复印件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

5.贷款学生毕业后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可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具体管理办法遵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应届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1.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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