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大力弘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求真务实、爱国为民”的西电精神,充分展示毕业生在学习科研、自强自立、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公益志愿、校园文化等各方面所取得的优异成绩,选树先进典型,激励学生成长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生之星评选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毕业学年本科生,原则上需于毕业年度8月前完成相关毕业手续办理。
第四条毕业生之星评定工作在毕业生奖学金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章 评选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评选项目
(一)毕业生之星
(二)毕业生之星提名奖
第六条评选标准
(一)政治合格,思想进步,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
(二)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在毕业学年的学年总评中获得毕业生奖学金(含毕业设计);
(四)在道德实践、专业学习、科创竞赛、社会实践、就业创业、志愿服务、文体活动、自强自立、抗击疫情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五)在省部级及以上竞赛、活动中表现优异,获得相关荣誉、奖励或媒体报道。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评选时间
每学年评选一次,在学生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开展。
第八条评选数量
每年评选毕业生之星 10 名,毕业生之星提名奖 10 名。评选名额可空缺。
第九条评选程序
(一)学院初评。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学院,学院负责组织评审,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本科生院。
(二)学校评审。由学校评审工作组负责组织评审,分为书面材料评选和现场答辩两个环节,组根据候选人综合表现评选出10 名毕业生之星和 10 名毕业生之星提名奖人选,公示名单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在毕业生之星评选的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学生毕业离校前出现违纪、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取消其获评资格。
第十一条本科生院负责制定每年的具体评选操作方案。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每学年学校对评选出的毕业生之星和毕业生之星提名奖获得者予以表彰奖励,毕业生之星一次性发放奖学金3000元,毕业生之星提名奖一次性发放奖学金2000元,并颁发证书和奖杯。
第十三条每学年学校将对评选出的毕业生之星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进行宣传,发挥榜样育人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收回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