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好奖学金的“指挥棒”作用,满足新时代人才培养要求,适应教育教学改革,激励学生刻苦读书学习、勇于开拓创新,培育学生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全球胜任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生学校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学生)中表现优异的学生。
第三条本科生学校奖学金的评定以大学生全面素质模块化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的成绩为依据。
第二章 奖学金的设立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设立本科生校长奖、综合发展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毕业生奖学金四类本科生学校奖学金。
第五条本科生校长奖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学生中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最为卓越的同学。每年推荐12人参与评选,其中5人获得校长奖,奖励金额10,000元/人;其余7人获得校长奖提名奖,奖励金额8,000元/人。择优颁奖,评选名额可空缺。
第六条综合发展奖学金奖励综合素质突出、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评定等级、金额、比例及条件为:
等级 |
金额 |
比例 |
条件 |
特等奖学金 |
3,000元/人 |
1% |
M1满足良好以上,且满足条件①或②或③: ①M2在95分以上; ②M2在90分以上,且M1、M3、M4、M5同时满足3个优秀; ③M2排名前1%,且M1、M3、M4、M5同时满足3个优秀。 |
一等奖学金 |
1,500元/人 |
4% |
M1满足良好以上,且满足条件①或②或③: ①M2在90分以上; ②M2在85分以上,且M1、M3、M4、M5同时满足2个优秀; ③M2排名前5%,且M1、M3、M4、M5同时满足2个优秀。 |
二等奖学金 |
1,000元/人 |
10% |
M1满足良好以上,且满足条件①或②或③: ①M2在85分以上; ②M2在80分以上,且M1、M3、M4、M5满足1个优秀; ③M2排名前15%,且M1、M3、M4、M5满足1个优秀。 |
三等奖学金 |
600元/人 |
15% |
M1满足良好以上,且满足条件①或②: ①M2在80分以上; ②M2排名前30%。 |
说明: 1.评定奖学金时,学生排名按各等级奖学金条件依次排序:“条件①”优先于“条件②”优先于“条件③”;符合同一条件下,按优秀模块数量依次排序;优秀模块数量相同时,按照M2成绩依次排序。 2.如满足特等奖学金条件未能获评,优先评定为一等奖学金,各等级依次类推。 |
第七条对于在五育模块某方面有突出成绩及专长同学,可采取“破格评审”方式申请特等或一等奖学金。由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提名,学院(书院)初审推荐,提交学校由学生工作处及各学院(书院)负责同志组成评议小组,按“一人一议”统一评审。推荐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获评名额根据当年奖学金总额综合确定。
表现突出、有专长同学评判参考标准: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特别突出表现并受到社会、媒体广泛关注和好评。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方面取得特别突出成绩。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获得经专家认定出具的应用证明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奖;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奖。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大学生艺术展演、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奖。
7.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奖励在专项素质表现较为出色且综合测评中对应模块评定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学生,由各书院结合办学特色,自行设定评审方案(包括奖项设置、奖励金额和评选办法,需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设奖需满足以下要求:
1.奖励金额不超过600元/人,奖励名额不超过书院总人数的10%;
2.设奖需综合考虑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可参考以下类别:
修德奖:奖励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文明行为规范、服务奉献社会、团结友爱同学等方面表现较为出色的学生。
勤学奖:奖励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理论课成绩)较上年度进步明显的学生。
笃实奖:奖励在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较为出色的学生。
文体奖:奖励在校园文体活动或校园文化建设中表现较为出色的学生。
力行奖:奖励热爱劳动,能吃苦耐劳,在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方面表现较为出色的学生。
第九条授予荣誉称号的种类及具体条件:
校级优秀学生标兵:特等奖学金获得者。
校级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
院级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获得者。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在测评年度担任各级学生干部,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2%。
校级优秀毕业生(学生干部):在校期间二次(含)以上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学生干部)称号,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以上。
优秀毕业生标兵:在校期间三次(含)以上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其中至少有一次校级优秀学生标兵称号,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优”。
第十条毕业生奖学金奖励本科应届毕业生中表现优异的学生。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评选和发放
第十一条申请综合发展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全日制计划内本科生。
2.全面素质测评中各模块测评成绩均在合格及以上。
3.测评年度中所有参评课程考试的正考成绩(教务系统中的课程最终成绩)均及格。
4.在测评年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5.测评年度《诚信档案》中无任何不良记录。
6.测评年度体质达标测试合格。
第十二条综合发展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分专业、分年级进行评选,工作程序如下:
1.在学校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双院协同育人”所规定管理主体,各学院(书院)在学生个人学年总结,全面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评选奖学金及荣誉称号。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学生人数将奖学金额度一次性划拨给负责学院(书院),生均标准以当年财务预算为准;
3.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负责学院(书院)组织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学金发放文件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一次性将奖学金拨付学生;
5.转专业的学生在其转出前所在专业评选奖学金。
第十三条本科生校长奖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评选、发放,工作程序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校长奖管理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毕业生奖学金由各学院组织评选,工作程序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毕业生奖学金管理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校长奖;在同一年度最多获得一项综合发展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发放综合发展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不递补;获得综合发展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兼得校长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
第十六条凡受到纪律处分者,对其奖学金停发或追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2022年(包括2022级)以前入校学生的学校奖学金评定按原《关于印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校奖学金管理评定办法>的通知》(西电学〔2019〕11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校奖学金管理评定办法>的通知》(西电学〔2019〕11号)在2022级学生毕业后自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