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方式
教学方式

一、概述

1、函授教学由若干教学环节有机组成。正确实施每个教学环节,才能保证函授教育质量。

2、函授是指按国家教委规定的审批程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审核或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批准或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函授教育。主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经批准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3、函授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自学、面授、作业、答疑辅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考核(考试或考查)、毕业设计及答辩(或毕业论文及答辩、或毕业考试)等。

4、函授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

主讲教师是指承担制定《课程自学进度表》、面授、指导实验(实习)、考核命题、评卷和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主讲教师只能由学校的专职或兼职教师担任。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有较高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

辅导教师是指承担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辅导教师可以由学校的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学校在函授站选聘。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教学经验。

主讲教师可承担辅导教师的任务,但辅导教师一般不承担主讲教师的任务。

5、主办学校应对函授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负全责。在函授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函授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以及教师的主导作用。

二、教学准备

1、学校应具有健全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备的管理服务系统,函授站应按照学校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函授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每个教学环节的实施。

2、学校筹备函授专业时,要按有关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编函授教材以及教学所需要的辅导材料,聘请合格的教师。

3、教师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根据函授教学及函 授生的特点进行备课。主讲教师应指导辅导教师的备课活动。

4、开学前,应将教学大纲、教科书、自学进度表、自学指导书、习题集、实验指导书、习题集、实验指导书等发至函授生手中。

5、函授生参加面授、实验、集中答疑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之前,学校及函授站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场所和设备条件,加强组织管理和函授生的政治思想教育,以保证各项教学环节顺利进行。

三、面 授

1、面授是主讲教师指导函授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堂教学活动。

2、教学计划中的主干课程,面授课时数不得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授课时数的40%。每学期面授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在保证面授教学时数的条件下,学校应根据函授生工作的特点安排面授时间。

3、面授要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函授生自学中的难点、疑点,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4、学校及函授站应有面授管理和检查面授效果的制度,严格对函授生的考勤。

5、函授生须按规定参加面授活动。函授生应在面授期间解决自学中存在的问题。

四、自学、作业

1、自学是函授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个人学习活动,是主要的教学环节。函授生按照教学大纲要求钻研教材,阅读学习辅导材料,做学习笔记,自选练习,完成作业,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2、《自学进度表》按每周不少于20小时安排。函授生要根据《 自学进度表》制定并实行个人学习计划,完成作业,养成自学习惯,提高自学能力。

3、在函授生相对集中的地方,学校或函授站应组织函授学习小组。通过学习小组的定期活动,促进函授生的自学。

教师对函授生的自学及学习小组应给予指导。

4、教师对函授生的自学情况应有检测手段。

5、函授生必须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

作业分为平时练习作业和阶段测验作业。平时练习作业是函授生学完每一章节后须完成的练习,用以帮助学生及时消化、理解、巩固所学内容;阶段测验作业是函授生学完若干章节后须完成的综合性练习,用以帮助学生全面掌握相关内容。

6、主讲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作业量和作业次数要适当。函授生用于完成作业的时间,每周应不少于6小时。

7、函授生须独立、及时、认真地完成作业并按规定上交。对经批改的作业,要按教师要求做相应的订正。

8、教师对函授生的作业要及时认真地批改,评定成绩,必要时写出评语。教师对作业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通过答疑辅导或面授进行讲解。主讲教师应承担阶段测验作业的批改。

9、学校应建立作业交批的登记制度。发现抄袭作业者要及时批评教育,对未按规定上交作业者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

五、答疑辅导

1、答疑辅导是辅导教师帮助函授生及时解决自学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的经常性教学指导活动。凡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均应安排答疑辅导。

2、答疑辅导可有集中、个别、书面等形式。集中答疑辅导,是指辅导教师面向全班函授生进行的课堂辅导;个别辅导,是辅导教师深入学习小组或对函授生个体进行的面对面辅导;书面答疑辅导是教师通过编印辅导材料和书面答疑信函等形式对函授生进行的辅导。

六、实验(实习)

1、凡教学计划中列有实验的课程都必需进行实验教学。实验教学应在学校或具有良好实验条件的函授站进行。

2、实习活动应视专业教学需要和函授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应加强实习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实习方案。实习内容要紧密结合函授生工作实际,发挥在职学习的优势。

七、课程设计

1、课程设计是培养工科函授生的综合性训练。课程设计应集中到学校或函授站进行。主讲教师在课程设计前应根据教学大纲提出课程设计任务书和课程设计指标书,对设计题目、内容、原始资料、设计步骤及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

2、主讲教师要认真判阅函授生所做的课程设计,并指导函授生修改。

八、考 核

1、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试时间要严格按照学院下发的教学文件时间执行,任何站点不得提前或推迟。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类。考核方式要在教学计划中做出明确规定。考核成绩的评分,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行课程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2、命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试题应使函授生的考核成绩有合理的区分度。每门课程要至少准备3套水平、题量相当的试卷(含补考试卷),同时配有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统考课程由学校指定任课教师统一命题并评阅试卷,自主课程由函授站指定任课教师统一命题并评阅试卷。

3、学校要制定《考试纪律》和《监考守则》,派出教师或管理干部赴站点监督考试。站点应聘请认真、负责的人员监考。每个考场安排25至30名函授生,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每个考场需有2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及时处理违纪行为。考试后要填写好监考记录。

4、函授生达到学校规定的考勤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作业、实验、课程设计等后,方可参加考核。函授生参加各门课程考核,应遵守考试纪律。凡无正当理由缺考或有违反考试纪律者,应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5、主讲教师要严格按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填写成绩单。

九、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1、学校应切实加强对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领导,成立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督导函授站点选聘指导教师,组织答辩、评定成绩以及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等有关事宜。

2、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选题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结合函授生的生产、工作实际;一般由指导教师拟出,函授生选作,也可由函授生与指导教师协商拟定。符合做毕业设计条件的专升本学生一般应在第四学期选题第五学期答辩,符合做毕业设计条件的高起本学生应在第九学期选题第十学期答辩。

3、指导教师要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并能胜任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可由学校选派,也可由函授站选聘。每个教师指导函授生一般不超过10人。

4、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应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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