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西电党〔2021〕47号),结合体育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应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交体育部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和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体育部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体育部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体育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体育部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大学文化建设、意识形态工作以及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三)体育部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
(四)体育部各项规章制度、议事规则、决策机制、民主监督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体育部干部人事、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重要规章制度的审定与调整。
(六)体育部系所等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七)体育部教职工收入分配、办公用房、福利待遇、奖惩政策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体育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
(九)体育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主要包括:
使用体育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4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1.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的事项。
2.资产清查中:单项固定资产损失5万元及以上核销事项。
3.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体育部重要综合性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设置、 人员组成及调整。
(十一)在体育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重大事件及绩效等方面产生重大标志性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等的评价评奖,部级及以上先进模范称号人选的推荐。
(十二)校级及以上重大人才计划人选推荐。
(十三)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体育部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体育部科级及以上干部的推荐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体育部科级及以上干部的推荐。
(二)体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选的确定。
(三)体育部新进教职工人选的确定。
(四)由体育部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五)体育部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体育部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校级及以上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非学历教育与基础教育中的重大合作事项,异地机构设立、调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 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等重大合作事宜。
(三)重要设备、大宗物资、服务项目的购置:非科研经费购置5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单台套)、服务项目;购置5万元及以上大宗物资。
(四)5万元及以上的修缮工程和改造项目。
(五)体育部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3万元及以上对外投资。
(二)3万元及以上对外捐赠、赞助支出。
(三)银行贷款与还款。
(四)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预算资金,单笔支出在2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五)单笔2万元及以上借款事项(合同定金或预付款除外)。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议通过。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体育部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体字〔2022〕7号)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体育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体字〔2022〕8号)等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党总支书记、部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九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条 由体育部集体决策机构决定的事项,由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或由党总支书记、部长特别指派的人员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人。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落实制度。体育部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由部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总支书记、 部长汇报。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体育部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部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依规应保密的事项外)。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体育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体育部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体育部制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