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细则
(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大学顺利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留学生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收国际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招生培养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中国高等院校国际学生学位授予办法试行》,教育部要求印发的《中国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要求(试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在符合国家学位制度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留学生来源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基于教育质量的实际和保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来华国际研究生是指无中国国籍、接受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授予学位教育的国际学生,是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群体的一部分。
第三条国际研究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
第四条国际研究生教育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的组成部分,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
第二章留学生培养与硕士学位授予
第五条国际研究生的学制和学习期限与中国学生相同。教育管理和学位授予的要求应与中国学生的要求相同。
第六条国际研究生培养方案由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根据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结合国际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发展特点制定,经一级学科学术部门或学校学位评定小组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培养方案应明确规定国际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学习期限、教育方法、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学术练习(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等内容,并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教育的需要及时调整。
第七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汉语和《中国概论》应为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成为哲学和政治学专业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国际学生可申请豁免。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制定培养方案,留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
第九条有英语教学条件的学校,可以向国际研究生开设英语专业课程。对于使用英语接受学位教育的国际研究生,可以用英语撰写论文,并将摘要翻译成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用英语,由相应的学校确定。
第十条国际研究生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硕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获得规定学分,完成并通过规定课程。
2、本专业教学语言为汉语的学科,毕业时达到HSK五级。专业教学语言为英语的学科,毕业时至少达到HSK三级。
3、鼓励国际研究生在硕士学习期间取得研究成果,包括高水平学术论文、国家发明专利、突出实践成果、研究奖励等。
第三章留学生培养与博士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国际博士研究生的学制和学习年限与中国学生相同。教育管理和学位授予的要求应与中国学生的要求相同。
第十二条国际博士生培养方案由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根据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结合留学生的教育目标和发展特点制定,经一级学科学术部门或学校学位评定小组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培养方案应明确规定国际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学习期限、教育方法、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学术练习(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等内容,并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教育的需要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汉语和《中国概论》应为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成为哲学和政治学专业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国际学生可申请豁免。
第十四条留学生攻读博士学位后,由导师制定培养方案,留学博士生在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培养方案。
第十五条有英语教学条件的学校,可以向国际博士生开设英语专业课程。对于使用英语接受学位教育的国际研究生,可以用英语撰写论文,并将摘要翻译成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用英语,由相应的学校确定。
第十六条国际博士研究生毕业申请可以与学位授予分离,学期结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毕业答辩:
1、在学习期间获得规定学分,完成并通过规定课程;
2、本专业教学语言为汉语的学科,毕业时达到HSK五级。专业教学语言为英语的学科,毕业时至少达到HSK三级;
3、学生应作为第一作者,在学科领域的期刊或国际会议上发表至少1篇学术论文。
第十七条国际博士研究生在研究期内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并通过规定的课程,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后,方可申请博士学位。如果国际博士研究生申请工程博士,其研究成果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在《科学引文索引》(SCI)中发表1篇与博士论文相关的期刊文章,以西安电子大学为第一单位;
2、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为第一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2篇与博士论文相关的工程索引(EI)论文或会议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论文被索引);
3、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与博士论文和索引相关的工程索引(EI)论文或会议论文,以西安电子大学为第一单位,并获得1项与博士论文相关的发明专利(该学生为第一发明人或其导师为第一发明人,他/她为第二发明人)。
拟制定的相应学位授予要求可参考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工程学位授予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是对留学生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总体要求。其他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可根据本规定制定不低于本规定、适合本学科国际学生的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规定。
第十九条学校颁发给国际学生的毕业证书和毕业证书,应当用中文填写,并提供翻译件,用英文印刷和书写。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规定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以现行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