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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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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教育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设优良校风学风,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42号令)《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西电学〔2017〕12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办法》(西电学〔2020〕32号),结合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包含预科生、进修生、短期班学生、校际交换生和研究学者。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校尊重和保护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中国学生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在读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明文件;

(五)经批准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国人、来华留学生在华期间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在读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尊重其他国家来华留学生的民族宗教信仰、生活习惯、政治观念;

(六)爱护学校教学及生活设施,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七)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国人、来华留学生在华期间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习管理

第八条被学校录取的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需持有效护照、录取通知书、来华签证申请表、体检表(原件)及申请入学时提交的学历证明等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至国际教育处、专业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向国际教育处、专业学院提出请假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报到注册时,国际教育处、专业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发现学生的录取通知、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招生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学费、住宿费和保险费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费的,予以退学警告;逾期30日仍未缴费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保留入学资格

因身心健康等合理原因,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可在入学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办理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后两周内离校并返回生源国,往返路费和相关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须在应入学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向国际教育处、专业学院申请复学,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考核。

第十三条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上课、实习等实行考勤制度。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学生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病休需附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书),经专业学院同意,报国际教育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十六条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前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内提出复学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国际教育处、专业学院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八条退学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需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持有毒品、吸毒、贩毒者;

(十)参与邪教活动、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或者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传播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组织集会、游行示威或煽动聚众闹事的,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门禁制度或翻越学校围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有酗酒行为或酒后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在校内存在无证驾驶、驾驶无(假)牌照机动车或电动车以及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对自身或他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知情不报、故意隐瞒病情、不按规定接受治疗或违反疫情防控等措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进行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活动且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在晚上宿舍楼门关闭后返回,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四)在宿舍楼内私拉电线、违章用电、使用大功率电器等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参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办法》(西电学〔2020〕32号)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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