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缴2015级春季博士研究生费用的通知
2015级春季博士研究生将于2015年3月9日报到,关于收缴其费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期间、时间和地点
收费期间:2015年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另行收取
收费时间:2015年3月9日-10日
收费地点;计划财务处(南北校区财务处收费大厅)
二、学费标准
1.尚在硕士学制内的硕博连读生(2013级硕士)补缴春季学期硕士与博士学费的差额。
补缴差额=春季学期博士学费(5000元)-本人实缴的当年硕士学费×50%,学校承担的硕士阶段培养费不计入。
2014年获得硕士国奖和一等奖助金者,本人未缴纳培养费,本次应缴博士阶段学费5000元;获得二等奖助金者,本人实缴培养费4800元,本次需缴纳博士阶段学费2600元;获得三等奖助金及未获奖者,本人实缴培养费9600元,本次需缴纳博士阶段学费200元。
2.定向博士
学费标准为6.4万/前4学年,4年后每学年1万,具体收取方式按规定执行。
3.普通招考的非定向博士和未在硕士学制内的硕博连读生
学费标准为1万/年,本次先收取春季学期学费5000元,秋季学期再按学年另行收取。
上述人员具体名单及学费金额另附。
三、住宿费
住宿费由财务处按照学校标准和后勤处提供的住宿名单收缴。
四、收费方式
研究生本人前往财务处刷卡缴费,不代扣,不支持现金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