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重点交流项目简介
2015年08月18日 10:14
香港与内地高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对港交流项目)

项目背景

香港与内地高校师生交流计划(简称万人计划)是教育部为进一步推动两地教育交流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2012年香港12所高校与内地17所高校代表在香港签署的《香港与内地高校进一步深化教育交流与合作意向书》,中央政府自2013年起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香港高校师生到内地学习、实习、开展社会实践、考察、服务和科研等活动,加强两地高校的合作。

项目执行主体

香港与内地高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由已有合作交流(不一定签署协议)的两地高校联合申报、执行。我校项目执行主体为各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为归口管理部门。香港执行主体为拥有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的香港院校,共有12所: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公开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香港珠海学院、香港岭南大学。

项目类别

香港与内地高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按照香港师生来校活动的时间长短,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长期项目指活动时间在4周(不含)以上的项目;短期项目指活动时间在3天到4周(含)的项目。

活动形式由两岸院校共同设计,可以是小学期课程(如暑期班)、科学研究、实习、学术竞赛、社会服务等(不包括体育竞赛,不包括教师来校讲学交流)。项目内容应体现“平等合作,互利共赢,长短结合,共同发展“的原则,应该能体现我校的地域特色及办学特色。

资助方式

香港与内地高校师生交流计划仅资助香港高校学生(含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与带队教师在内地活动的费用,资助的师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0

短期项目根据活动内容,以包干形式提供补助,标准为550//人。长期项目根据活动内容,对香港师生在内地的生活费和交通费进行全额或部分资助,标准为本科生49,000//人,硕士生53,800//人,博士生59,800//人。(详见附件1

香港与内地高校师生交流计划资助经费随项目批复文件向内地高校拨付,专款专用。经费由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管理,根据《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厅函[2013]13号)的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

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为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执行主体须按照教育部规定经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具体包括:项目举办前7天,将项目最终实施方案、日程安排、参与师生名单及信息等书面材料经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上报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活动结束后15天内,将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需盖学校财务专用章)、活动总结、参与学生信息表、活动照片等材料经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上报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申报办法

各院系与香港高校就项目的内容和执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确认书》,并填写《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申请书》,在截止日期前,向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向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申请。

申报时间

项目每年申报两次

l每年915日前申报下一年度项目(项目执行期为次年11日至1231日)

l每年620日前补报当年项目(项目执行期为71日至1231日)

附件

l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资助项目拨款核定标准

l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申请书

l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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