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资[2004] 第4号
第一条 设备发生丢失时,使用单位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保卫部门。确认丢失后,由保卫处出具证明,并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处理报告单”,按各级管理权限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销帐手续。
第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时,根据损坏情况及仪器设备的价值,上报有关单位,查明原因,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处理报告单”,并按各级管理权限审批。无法修复的,或无修复价值的,可按设备报废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条 有帐无物的设备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方可进入报失程序。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予以赔偿:
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者;
不遵守规定,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或改装者;
未经培训、考核,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者;
在实验过程中,指导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者;
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者;
仪器设备保管不当,搬运不慎者;
领、借、发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
由于失职造成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坏、损失者。
第五条 赔偿基本原则
(一)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一般按直接损失部分的原价10%以下赔偿,但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分致使整机完全报废者,应按整体原价的10%赔偿
(二)损坏的仪器设备,首先应该修复,经过修复能恢复性能和精度时可按修理费用的20%赔偿。
(三)凡属“两用物资”如摄像机、影碟机、电视机、照相机、空调机等仪器若因为人为因素损坏、丢失或挪作他用,原则上照原价赔偿。
(四)因多方面原因造成损坏者,须按责任大小,责任者分别承担赔偿费。
(五)赔偿金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出赔款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收款。经处理后一个月内还未交款者,学校按赔偿金额扣除单位基金作为赔偿金。
第六条 本办法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04年3月15日起执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二0 0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