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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7-12-10 15:00 点击数:

(试行)

西电发〔 2007〕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 1995 〕 17 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 2000 〕 32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学校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经营权,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重组,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仪器设备采购、验收和维修保养;向上级部门报告资产变动情况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政府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拟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资产产权登记,组织固定资产的建帐工作和管理。

(三)负责组织学校资产的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学校资产的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的报批和处置。

(五)负责学校采购及公用房装修改造等工程、服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监督各单位严格执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六)负责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的监督。

(七)负责学校公用房和地产的调配与使用管理;负责公用房定额核算分配及公用房对外租用的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

(八)负责校内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过程中,学校应得权益的管理。

(九)负责学校无形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

(十)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数据的统计报告,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十一)负责国资委及教育部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并汇报督查督办情况。

(十二)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科学研究处、后勤管理处、科技产业集团,分别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占有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

党政办公室: 负责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计划财务处: 负责学校各类资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制定各类资产的管理办法;作为学校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和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制定相应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办法。

科学研究处: 负责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技术秘密权、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类的无形资产的管理。

后勤管理处: 代表学校对后勤系统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负责监督后勤系统及其下属单位应缴资产占用费和应缴利润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学校对后勤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的收益权。负责学校室外大型公用场所对外租用的审批工作;负责制定相应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办法。

产业集团: 代表学校履行已经过评估且划拨归属产业集团占用的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决策和监督职能,实现所占用的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制定相应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办法并按学校规定上缴所占用的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应得收益。

第八条 各学院(系、所)、各部处及各经济实体是学校资产的具体占有使用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和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归口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及时纠正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应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二)负责本归口单位设备、物资的建帐、建卡和管理工作,确保本单位所占用、使用设备等各类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规划本归口单位资产配置、负责所属基层单位设备、物资购置的初步论证和申报。

(四)负责本归口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有关统计、报表的填报。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设备、物资的保管、维护保养、维修及报废申报工作,提高设备物资使用效率。

(六)负责单位所管理的有偿占用学校资产的费用上缴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资产的登记、使用管理

第九条 资产的登记包括: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等。

第十条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主管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在实施资产购置及公用房装修、改造工程等项目中,应严格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并严格规范合同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 1名处级领导负责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十五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要明确 1名资产管理责任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资产管理责任人员调动时要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资产管理责任人员不得离岗。资产管理责任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学校职工调离学校时,必须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清帐手续后,人事处才可给予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第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以及修缮、养护制度和使用情况档案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七条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对使用校名、校誉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四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有 :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五)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二条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学校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学校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学校出具的资产证明,到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非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 (红利、股息),其中转作经营性的固定资产,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学校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占用学校经营性资产单位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制定各占用学校经营性资产单位应上缴学校经营性资产收益额,并负责监督各占用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单位足额上缴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应得收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关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五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全权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无权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各类仪器设备及各类物资、材料的处置, 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的规定,处置审批权限为:

(一) 学校各单位使用的单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及各类物资、材料的处置,经学校领导同意,报教育部审批。

(二) 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车辆、仪器设备及各类物资、材料的处置,报学校领导审批。

(三) 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及各类物资、材料的处置,经院、处级单位领导批准,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备案、销帐。

(四) 锅炉与车辆等转让、报废需向陕西省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类资产的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校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的规定管理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的抵押或担保。

第六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都要定期做出报告 (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报告;同时抄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全校各单位、教职员工都有用好管好学校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一)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本单位所管资产损失的,除有关责任人必须进行赔偿外,学校将视情节不同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二)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填写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或擅自批准资产产权变动,擅自转让资产给学校造成损失者,视情节不同给予当事单位全校通报批评,给予当事人及当事单位主管领导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不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出租学校设备、设施及公用场所(地)的,收缴全部出租收入,视情节不同给予当事单位全校通报批评,给予当事人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给予当事单位主管领导降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擅自拆卸公共用房墙体或围墙、装修房屋或明显增加房屋荷载对房屋结构造成损坏的,视情节不同给予当事单位全校通报批评,给予当事人及当事单位主管领导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造成重大事故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擅自把非经营性资产或学校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用于经济活动,谋取个人或部门利益的;或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处理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以及利用学校经营性资产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视情节不同给予当事单位全校通报批评,给予当事人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给予当事单位主管领导降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在实施资产购置及公用房装修改造工程等项目中,应严格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用户须持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招标合同,计划财务处方可按合同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对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就自行采购及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得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审计室不得办理审计结算手续,计划财务处不得办理财务报销、付款手续。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和当事单位承担。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室、计划财务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而给予办理相关手续者,学校将追究办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履行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审批手续。经批准允许报废的仪器设备、各类物资、各种材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进行资产处置,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对擅自处置者,视情节不同给予当事单位全校通报批评,给予当事人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给予当事单位主管领导降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按本规定中责任追究的相关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此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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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通信工程学院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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