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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实验教学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5-12-28 14:53 点击数:

西电教〔2005〕1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工程实践的基本方法与技能,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与能力。在实验教学中,学生通过实践,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谨的作风以及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提高综合能力。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我校的实验教学管理工作,各院系、教研室、实验室负责具体实施实验教学各环节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 综合要求

第四条 各专业应严格按本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建立科学的实验教学体系,开设符合培养目标要求的各类教学实验。为保证教学质量,实验项目的增减、实验内容的变化,均须经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实验教学要不断采纳新技术,更新实验内容和实验项目,改进实验方法和实验手段,并不断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

第六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对计划内的实验要逐步做到时间、内容、范围、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开放。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科技创新实验或自主实验。

第七条 所有实验项目必须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第三章 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第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有敬业精神,要精通本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动手能力与工程背景。初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经学院认可后,方可指导实验。

第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包括预做实验),对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装置、注意事项、实验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做到心中有数。

第十条 要提前向学生布置预习要求,实验前要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未按要求完成预习的学生不能参加实验。

第十一条 在实验过程中,要注意发现问题,及时指导;要采用启发式教学,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观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严谨科学的作风。

第十二条 实验结束时,要检查学生的实验数据和结果并签字认可,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纠正或令其重做;同时要检查仪器、工具的完好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评定实验成绩,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要令其重写。

第十四条 对于设计性、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实验教师要与学生认真讨论实验方案,提供实施条件,预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四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均要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实验室建设工作,圆满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根据实验课的要求,预先做好实验准备,要熟悉每个实验所用到的仪器性能。

第十七条 实验前配合实验指导教师预做实验,实验中随时了解仪器工作情况,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实验顺利进行,并协助教师指导学生实验。

第十八条 实验结束后,做好仪器的验收、整理和复原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实验教学仪器、器材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及实验场地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五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初步拟定实验方案,方可进行实验。

第二十一条 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实验,开放实验室的实验,要在实验前预约。因故不能做实验者,应向指导教师请假。所缺实验要在规定时间内补做,否则,该实验课按零分计。

第二十二条 实验中要积极思考,科学操作,学会实验方法和技能,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结果,按要求完成实验。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如损坏仪器设备按学校规定赔偿;节约消耗性器材,注意安全,保持实验室卫生。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完毕后,须先经指导教师审查数据并签字,然后再将仪器设备按要求整理完毕,清理实验室。得到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五条 课后按要求独立编写实验报告,并按时交指导教师。实验报告需使用学校统一的实验报告封面及用纸。

第六章 实验成绩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实验成绩可根据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成绩,平时成绩可根据每次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定。实验课结束评定成绩时,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应按比例评定,比例分配由各实验中心或实验室视课程性质而定,并须在开课前通知学生。

第二十八条 未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验部分也要单独进行考核,其成绩纳入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中,根据课程性质及实验课时(包括上机课时),实验成绩所占比例为5%~50%。如果非独立开设的实验成绩不及格,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理论考试。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及上述要求,制定相应的实验成绩评定标准和细则。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 学生的实验报告由各实验室负责妥善保管,每届学生的实验报告至少保存一年。

第三十一条 鼓励实验教学人员开发新实验与新仪器设备,学校将按《新实验与新仪器设备开发鉴定制度》定期组织鉴定,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实验教学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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