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考评办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资。
第三条按有关规定,考评办固定资产包括办公用房、家具、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图书及陈列品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实行计价登记。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其他单位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其价值计价。
第五条固定资产采购,根据考评办事业发展和年度经费预算编制计划,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和相关程序进行采购。
第六条考评办副主任分管国有资产工作,建立台账,国有资产使用人对所领用或管理的固定资产负正确使用和完整、安全保管责任。
第七条实物领用人调离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应组织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制作物品移交清单,移交人、接交人分别签名,作为财产管理责任人变更依据,报国资处备案。
第八条外聘人员因工作需要领用或管理固定资产的,在工作岗位变动或办理离校手续时参照执行。
第九条考评办固定资产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必要时按程序处理。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国有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视情节由责任人赔偿;属责任人的责任事故造成资产丢失的,按丢失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或重置价赔偿。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考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