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内各类劳务酬金发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内各类劳务酬金发放的指导意见(试行)》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16年7月1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内各类劳务酬金发放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劳务酬金发放政策,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合法合规体现多劳多得,依据四部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文件精神,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各单位依法依规依程序制定相关规则,并在国家政策与学校规定许可范围内自觉遵守。学校鼓励综合采取荣誉性评比、资源性统筹、岗档聘任等多元化激励举措,使广大教工倾心倾力投身于学校的改革和创新工作中去。
第二条 坚持和完善以岗位设置与聘用目标为导向的薪酬分配体系,突出体现“重心下移、两级管理”“按岗定薪,优劳优酬”的原则。
(一)凡是各单位涉及到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公共性业务,以及平台建设的申报、评估、检查的相关工作,应进一步在岗位设置和工作职责中予以明确,并在年度考核与评价、岗位业绩津贴二次分配中予以体现。凡是涵盖在岗位职责或职务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一律不再取酬。
(二)根据教代会讨论通过的西电人〔2013〕54号文件精神,各学院可以统筹调控岗位津贴总量的不少于10%及业绩津贴用于人员酬金发放,以体现教职工个人在学校改革与发展、师资队伍与学科建设、“三个一流”建设、专业与平台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业绩表现。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归口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及本业务领域相关规定规则重新修订出台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岗位职责范围未涵盖的额外工作内容的发放标准及办法,经过一定程序审核后方可执行。
(一)本科教学相关考务、教学实践等人才培养相关费用由教务处审批;
(二)研究生教育相关考务、论文答辩等招生培养授位环节费用由研究生院审批;
(三)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评审等相关费用由科研院审批;
(四)岗位聘用与评价、职称职级评价、人才引进、人才计划申报等相关费用由人事处审批;
(五)其他行业性质的劳务费用,如医院听班费、保密费、编审费、招标咨询费等由业务主管部门或主管校领导审批;
(六)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加班值班的,需填写《加班值班申报表》,明确加班值班原因、内容、时间和人数,并由主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各类劳务酬金发放标准上限:
(一)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评审费用,校内正高级技术职称专家不超过500元/人·场,校内其他专家不超过300元/人·场,校外专家不超过800元/人·场。
(二)专家讲学费、报告费,院士、长江学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等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3000元/人·场,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2000元/人·场,其他人员不超过1000元/人·场。
(三)因学校工作等需要,安排加班又未补休的,可支付加班费,不超过150元/人·天;在非工作时间安排值班工作的,可支付值班费,不超过50元/人·天。
(四)校内人员在第三条涉及的其他发放项目中不得超过300元/人。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原发放标准。
(五)经费由各单位自筹。
第五条 经费自筹单位与学校签订年度目标任务书,约定具体年终奖励办法,在编在岗人员日常津贴按学校标准及发放办法执行。
第六条 经费独立核算单位应以社会效益和经济目标为导向,按规定的民主程序完善和修订本单位收入分配及激励方案;过渡时期的酬金发放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本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