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肩负着神圣使命和重要责任。为明确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应履行的职责,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导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三条 导师要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四条 导师要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招生工作
第五条 导师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切实提高研究生录取选拔质量。
第六条 导师应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进行招生宣传工作,切实提高招生诚信,保证考生合理权益,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正。
第七条 导师应增强责任感、提高保密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和完成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监考、评卷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导师应根据学校和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做好研究生招生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培养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对其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有较全面的了解,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入学教育。
第十条 导师应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引导研究生制订合理的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选课和课程学习。
第十一条 导师应认真执行教学任务,教学态度严谨,教学内容能反映本学科最新发展态势和成果,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进行研究生教学改革,努力培养研究生独立研究和开拓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导师应定期与研究生见面,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协
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研究生的阶段性考核,对综合能力强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重点培养的意见;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导师要引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培养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培养研究生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和精神;要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访学等,促进研究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相关研究领域学者、在读研究生等的交流与沟通。
第四章 学位工作
第十四条 导师要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审查选题报告、制订相关的论文工作计划并负责论文的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积极阅读文献资料,重视和鼓励研究生在学位论文中通过实验、调查等手段来验证所提出的理论、观点或成果,使学位论文更充实,更有深度和可信度。
第十六条 导师应正确处理研究生论文工作与完成科研项目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能力的培养,避免研究生单纯为完成导师的科研、开发任务而工作。
第十七条 导师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拟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应进行必要的指导并亲自审稿把关,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五章 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导师应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动态,注重对研究生的品德教
育。要高度重视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对研究生中存在的错误舆论、极端思想、不当行为要及时引导和制止,并通知学院进行干预和处理;对于研究生中反映强烈和关注度高的问题,要告知研究生通过正常渠道与相关部门沟通解决;对于研究生中的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学生,要尊重其信仰和生活方式。
第十九条 导师应强化安全意识,做好研究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严格要求研究生执行学校的请销假制度,积极了解研究生在校情况,掌握长期在外进行课题研究和实习的研究生动向。
第二十条 导师应在学术诚信、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建立浓郁的学术氛围,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导师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