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创新体系效能、着力激发创新活力”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放管服”和“三评”改革的要求,加快完善以诚信为基础、以绩效为目标、以激励为导向、以规范为保障的科技计划体系和资源配置机制,提升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的战略支撑作用,现提出如下改革方案(试行):
一、目标与原则
在《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浙科发计〔2016〕144号)的基础上,通过改革完善,实现资源配置由相对分散向聚焦重点转变、由资金引导为主向资金引导和政策激励并举转变、由省级补助为主向省市县三级联动转变、由竞争性评审为主向竞争性评审和择优委托相结合转变、由重立项管理向重绩效管理转变、由重行政监督向重主体责任转变。
——聚焦重点。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聚焦重大目标任务、重大政策落地、重要创新领域、重点平台载体、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创新团队,进一步聚焦聚力,配置科技创新资源。
——凸显绩效。始终把提升绩效作为根本,以取得原创性、标志性、引领性成果为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强化超前布局,紧扣创新链部署资金链,努力实现科技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
——强化引导。更加注重引导激励各方积极性,充分发挥省级创新资源的杠杆作用,更好地撬动市、县(市、区)和各类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动能。
——压实责任。按照“授权与尽责”并举的要求,以诚信为基础,充分赋予各类创新主体自主权,进一步压实项目单位法人、市县和归口单位的监管责任,营造规范有序的创新生态。
二、内容与任务
(一)突出资源配置重点,优化科技计划体系
1.突出重点领域实施科研计划。突出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和“互联网+”、生命健康两大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围绕超常规实施“一强三高新十联动”科技新政、实现“五倍增、五提高”目标任务,围绕凝练形成的重大专项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创业生态打造,系统组织项目实施、平台建设、人才引育、科技评奖等各项工作。
2.突出重点平台推进战略任务。以信用制为前提,强化重点创新平台的主体作用,集中力量支持优势单位围绕重点领域开展研究,凝聚战略科技力量。实施非对称战略,在浙江大学、西湖大学、之江实验室、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北航杭州研究院、阿里达摩院等优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创新资源配置改革试点,整合各类创新资源,落实“一揽子”扶持方案,促进重大平台做强做优,加速科技成果到市、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转化应用。
3.整合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体系。设置一级科目4个,即研发攻关计划、创新平台计划、创新人才计划、创新引导计划;对应设置二级科目10个,即基础公益研究专项、重点研发专项,产业创新平台、研发支撑平台、国际合作平台,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万人计划、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外国专家工作站),省科学技术奖、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对三级科目进行整合归并,具体为:取消省科创基地(科技城)计划,划转新苗人才、院士工作推进计划;整合“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联合产业研发项目、对口扶贫项目,统一纳入省重点研发项目组织实施;将软科学项目并入公益研究项目实施;整合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中心,统一归并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整合星创天地、众创空间,归并为“双创服务平台”;整合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纳入创新券推广应用计划;整合省级重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活动周、创新挑战赛等,调整为“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将国际精准对接合作、STS中心配套等一并纳入“大院名校合作”专项。(详见附件)
(二)优化资源配置方式,放大引导激励作用
4.科研项目优化遴选方式。省重点研发项目采用竞争性分配和择优委托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优化项目竞争性评审流程。为统筹发挥专家咨询和行政决策作用,提高项目评审效率,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评审中,专家网评和处室评审并行开展,按照1:1的比例各自打分并汇总,处室评审应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论证,根据项目得分高低提出项目入库建议,报厅务会、党组会审议后立项实施。
探索择优委托机制。瞄准突破“卡脖子”技术问题、制约产业提升发展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引领科技发展进入“无人区”的技术问题和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的重大、紧急科研任务,可通过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择优委托的项目来源可包括:市、县(市、区)和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推荐,专家组、院士等著名专家推荐,处室主动设计等。择优委托项目由承担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评审论证,并报厅务会、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立项实施。
特别重大或紧急的项目,可按《关于拓宽科技项目发现渠道 建立绿色立项机制的试行意见》(浙科办发〔2017〕2号)要求,通过“绿色立项”、“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
5.平台载体建设探索信用制。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研发机构、海外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公共基础条件平台等平台载体从认定制转为信用制,原则上不再给予一次性认定补助,符合创建条件的依托单位可申请挂牌,创建期满后通过验收的予以确认、并根据绩效情况给予补助或优先支持依托企业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符合条件的摘牌,对存在不端行为的计入科研信用不良。
6.优化基于绩效的奖励和补助。探索整合部分引导类资金,对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研发经费投入排名前列和提升明显、科技新政目标任务完成良好的市、县(市、区)给予奖励;调整院所扶持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根据院所的研发投入和创新绩效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科研院所统筹用于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
7.探索并规范会商联动和“一揽子”扶持方式。围绕市县、部门、高校院所等的重大创新发展需求,以调动多方积极性为目的,采取择优会商的方式,在会商单位先行投入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对我省创新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单位、重点平台,在信用制的基础上可在科研项目、平台载体、奖励补助、人才引进等方面采取“一揽子”扶持方案给予重点支持。会商和“一揽子”确定的事项,由承担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评审论证后,报厅务会、党组会审议。
8.完善国家项目配套制度。根据科技新政“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按国家规定予以配套,项目申报前明确配套资金”的要求,建立国家项目配套制度。对获得科技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的,按国家要求给予支持。同时,切实组织实施好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探索推动部省联动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更好地争取国家科技资源。
(三)完善组织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9.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科学界定权责,主动将具备下放条件的职能下放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赋予市、县(市、区)在科研项目、平台载体、创新人才等方面更大的择优推荐权限;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科研项目形成机制,在“科技大脑”中设置“创新技术需求征集”模块,常年向省内外征集创新技术需求和优秀项目,形成“需求征集—梳理凝练—智能分析—精准对接—精准实施”的项目组织路径。完善受理评审机制,对采取信用制、认定制的事项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项目,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评审、分批下达”的方法,切实提高服务效能。
10.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每年2月,由各处室提出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实施目标、预期绩效以及当年需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明确重点领域的分配比例。规划处汇总后,根据上年绩效评价情况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汇总平衡后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厅党组会、厅务会审议通过后,由各处室组织实施。年度预算分配过程中,预留一定的机动资金用于不可预见的重大任务和应急性任务落实。
11. 完善项目过程监督管理。创新项目监管模式,从重“经费使用”管理向重“项目设计、研发绩效”管理转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项目变更及督促履约等由相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审计监督、随机抽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由监督处牵头负责。积极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充分发挥其在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中的作用。
12.压实创新主体法人责任。创新主体要落实法人监管和科研诚信责任,全面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对管理权限范围内调整事项的审批及备案、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全程跟踪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科技经费的规范使用,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
13.明确属地和归口单位监管责任。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归口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与细则,确保推荐项目和事项的真实性、精准性、有效性,切实做好各类放权事项的全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估,管好底线与秩序,确保科研活动规范有序。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视情扣减项目限额推荐数、收回下放的管理权限,并在年度督查激励考核中作相应扣分处理;对严重失职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完善信用和绩效评价机制,提升资源配置效益
14.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强化科研诚信评价结果的应用,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科研管理服务机制。对信用评价等级A级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立项、经费包干制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列入黑名单或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一票否决”。
15.强化绩效评价工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设立或实施前,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实施过程中,建立短期、中期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对目标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开展绩效评价。短期评价于每年2月前完成,由监督处会同规划处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中期评价以3—5年为一个周期,由监督处牵头对专项实施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16.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短期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中期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好的,持续实施或加大支持力度;绩效评价一般的,减小支持力度或暂停实施;没有明显绩效的及时进行调整。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科技计划体系和资源配置机制是优化创新服务、激发创新活力的关键所在。各单位和厅机关各处室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与时俱进、勇于突破禁锢,切实提高工作站位、主动理解支持,推进科技创新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厅机关各处室要主动承担起改革创新的主体责任,从各自职能出发,围绕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细则和配套制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以“钉钉子”的精神确保各项举措真正落地见效。
(三)统筹兼顾、有序衔接。各单位和厅机关各处室要着眼长远,立足实际,按照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设定目标,在改革调整过程中统筹好相关工作,确保原定的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四)强化协同、形成合力。厅机关各处室要主动加强与科技部、省级有关单位的沟通对接,争取更大支持,确保各项举措顺利实施;要促进省市县科技部门的协同联动和厅机关各处室的整体推进,切实形成目标一致、协作配合的工作合力。
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