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简称“杭研院”)科研项目管理水平,增强科研实力,使科研工作为国家、地方和学校建设做出更大贡献,依据国家《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西电科〔2019〕26号)等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和杭研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研院教职工、博士后以及其他人员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非学校正式教职工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名义承担的科研项目必须明确院内负责人,院内负责人对项目负有监督责任。
第三条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及性质分为政府财政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财政科研项目”是指杭研院通过独立或联合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公益性行业等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所取得的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承接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外国政府、民间组织或自然人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它不在中央、地方财政科研范围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杭研院科研项目管理依托科研管理系统,对科研项目的进度、经费、质量、档案、成果实施计划管理,构建科学的服务机制。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体制
第五条杭研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管理体制,法人是科研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管理体系构建、资源保障以及科研项目管理承担领导总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杭研院实行有组织科研模式,实验室是杭州研究院的基础组成单位,一般为学院与杭州研究院共建共管。实验室承担科研谋划、引导、支撑和监督责任。杭研院根据实验室整体科研情况进行考核和资源分配。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对科研项目立项及执行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保密、档案、产出等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国家、学校、杭研院有关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的规定撰写申请书、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提交相关承诺和声明,并按照上级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意见执行。
第九条以杭研院名义申请的科研项目,必须签署杭研院意见,加盖公章,由杭研院统一申报。杭研院可对拟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择优进行申报。未经杭研院同意私自申报而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经济、行政责任。
第十条科研项目立项后,必须签订合同(协议、任务书、计划书),经杭研院审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授权的范围内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未履行手续的申请、合同(协议、任务书、计划书)所引起的纠纷及责任由当事人负责,杭研院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书、合同书、协议书、计划书或任务书的约定开展科研工作,但在项目实施期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所在实验室和科学研究部审批,并报上级部门或委托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中如出现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须及时向所在实验室和科学研究部报告,并按上级部门或委托单位规定的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离开杭研院半年以上时,须向所在实验室备案,并安排好合适人员代行项目负责人职责,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要求按时、认真填写有关报表及报告,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如下情况时,应及时向所在实验室和科学研究部书面报告。
(一)研究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重大事故。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实验室和科学研究部报告,并及时组织验收、评审、鉴定等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作为涉密项目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切实担负起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责任,做好本项目从立项论证到结题验收直至成果鉴定、申报奖励等全周期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必须进入杭研院指定的财务账户。任何人在科研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科研经费进入其它账户、不得隐匿或私下接受各种款项。否则除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及责任由当事人承担之外,杭研院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杭研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杭研院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到款额,依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统筹使用一定比例间接费用(管理费)。间接费用(管理费)根据科研项目实际全成本核算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因科研需要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由杭研院统一采购,原则上应放入设备共享中心,各实验室均可申请使用,具体流程参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设备采购与招投标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成果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杭研院任何实验室或个人的科研成果归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具体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档案管理按杭研院有关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组必须建立科研项目技术档案,其中应包括:申请书、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开题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表,项目组人员的组成、分工及变更情况,实验、分析、测试等原始记录,工作手册及有关会议记录,阶段工作报告,专题报告,论文,设计、工艺、技术规范,典型实物,样品照片,各种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及来往文函等。
第二十四条凡已获得各种奖励的科研成果均应在杭研院备案,并进行归档。
第七章 信息内部公开
第二十五条公开范围:杭研院承担的所有非涉密且委托方允许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公开内容:政府财政科研项目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公开可公开内容。
第二十七条公开形式:公开信息以书面或电子文档的形式在杭研院网站公开。
第二十八条公开时间:
1. 项目预算批复一个月(30天)内,公开项目基本信息及预算;
2. 预算调整批复或外拨资金一个月(30天)内,公开项目基本信息及预算;
3. 项目结题一个月(30天)内,公开项目基本信息及经费实际使用情况。
第八章 科研诚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面向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科研诚信记录,根据项目组实施完成项目情况进行信用评价,若有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按照学校科研诚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在洽谈科研合同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所有条款,如不按项目合同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包括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未按时限或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材料、私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无故中止或拖延而导致项目未按期完成或无法完成等),造成声誉损害或者利益损失的,杭研院将视情节轻重处罚。
(一)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取消项目负责人资格、行政记过、低聘岗位、岗位解聘、开除公职等处罚措施;
(二)经济处罚:包括收回项目绩效以及扣除个人岗位津贴等。产生经济赔偿的,由学校、所在单位、个人分别按在科研经费中所使用的比例进行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项目组在进行科研活动全过程中应该进行相关知识产权状态的检索,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经济损失,参照上一条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杭州研究院科学研究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