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01-02 17:01:06点击数: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西电后〔2019〕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园林绿化管理,建设高品质校园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给广大师生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依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园林绿化包括校园内所有绿地、灌木、树木、绿化景观以及绿地内的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后勤保障部是学校园林绿化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已完成移交手续的园林绿化进行日常管理、修剪养护、补植补栽和绿化景观提升改造等工作;负责对校园树木进行建档、分类编号;负责新建绿化工程的规划审批;新建园林绿化项目质保期内的日常管理、修剪养护等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学校园林绿地以及修剪、移植、砍伐和损毁学校树木。
第五条 因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等原因,需要移植和新栽树木,须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一次移植不超过10株树木,且胸径在20厘米以下的,报后勤保障部审核,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综合办公室备案。
(二)一次移植10株至30株树木,或者单株胸径在20厘米至40厘米之间的,报后勤保障部审核,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一次移植30株树木以上,或者单株胸径40厘米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按规定报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补栽、移栽树木须报后勤保障部审批确定位置,并确保树木的成活率。
(五)新栽树木的品种、树径和位置须报后勤保障部审批,并确保树木的成活率。
第六条 因恶劣天气、意外事件和自然生长造成树木倾斜、倾倒或折断的,后勤保障部根据实际情况尽快采取修剪、扶正等措施进行处理。
对于影响校园正常秩序、影响重大活动开展或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移树的,后勤保障部原则上可先行处理,同时报主管校领导知悉,报综合办公室备案;树木确无移栽价值需要砍伐的,依据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规定上报伐树申请,并按照“伐一栽三”的原则,在合适位置进行补栽。
第七条 在学校园林绿地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践踏和损坏草地、花卉、树木;
(二)毁损园林管道、阀门、喷头、标识牌等设施;
(三)在公共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宠物,在校内捕猎、打鸟。
(四)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挖根及采集标本;
(五)在学校园林景观内生火野炊;
(六)在学校树木上晾晒衣物或依树搭棚;
(七)在绿地范围内倾倒污物、堆放物资;
(八)在校区内进行有损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后勤保障部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整形,维护冠容,对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树枝应及时修剪。
第九条 后勤保障部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防,发生病虫害时,应及时处理。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学校绿地内修建建(构)筑物的,由后勤保障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逾期不恢复的,由后勤保障部恢复,相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因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等原因造成园林绿化破坏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原标准进行恢复。
第十二条 修剪、移植、砍伐树木和审批同意临时占用绿地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绿化施工标牌,公示施工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还应当设立围挡、护栏等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法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恶意破坏园林设施的;
(二)盗窃树木或名贵花卉的;
(三)阻扰学校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长期侵占校园绿地,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十四条 在校教职工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纳入教职工或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负面清单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