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 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特别规定外,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本区的科研机构(含驻区)和在前述单位工作的个人。
第二章 青年人才博士培养项目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青年人才博士培养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青年人才博士培养项目是指对本区高校、科研院所选派到国(境)外知名高校攻读博士学位或进行国际博士联合培养,攻读方向为本区重点产业相关领域,毕业后定向回本区工作的青年人才进行资助。
第五条 申请青年人才博士培养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本区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二)申请人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无违法犯罪记录,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申请当日;
(三)毕业后自愿在本区服务不少于 5 年;
(四)申请人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且已取得国(境)外知名院校的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邀请信)。国(境)外知名院校指申报时最近年度的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 200 名的大学;
(五)已入选国家留学基金、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且仍在项目资助期限内的青年人才不予受理。
第六条 青年人才博士培养项目可获以下支持:
资助标准为每月 1.5 万元,实际资助额以协议约定为准,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
经批准后首期发放资助总额的 50%,中期考评合格后发放30%,取得博士学位且回本区工作后发放 20%。
第七条 青年人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期回本区服务,未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培养期限、培养单位。
第八条 青年人才未取得博士学位或未回本区工作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停止对其资助,并由选派单位退回已发放的资助金额。
青年人才服务期限未满的,根据培养协议书约定按比例返还培养经费并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青年人才博士培养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确定拟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 7 天。
(四)签订协议书。公示无异议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入选人、派出单位签订青年人才博士培养项目资助协议书。
(五)拨付。签订协议书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 博士后资助项目
第十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博士后资助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博士后资助项目包括设站资助、招录奖励、在站资助、出站资助。
设站单位可申请设站资助、招录奖励,博士后可申请在站资助、出站资助。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后资助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站单位
1.申请单位为本区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科研院所(含驻区);
2.申请设站资助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创新中心须于 2020 年 5 月 17 日后批准设立,批准日后至少招收 1 名博士后,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工作 6 个月以上。
3.申请招录奖励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含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创新中心,新招收博士后进站时间为 2020 年5 月 17 日以后。
(二)博士后
1.申请人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 3 年,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计算截止到申请当日;
2.全职在本区从事博士后研究;
3.申请在站资助的博士后进站时间为2020年5月17日以后;
4.申请出站资助的博士后培养单位不限于本区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含分站)、创新实践基地,且出站时间为 2020 年5 月 17 日以后。
第十三条 博士后资助项目可获以下支持:
(一)设站资助: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 5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资助。设立博士后创新中心给予 5 万元资助。
鼓励博士后设站单位提升科研水平,对博士后创新中心经批准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流动站、工作站的,可按批准后的标准重新申请资助,资助金额应扣除已获的设站资助。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参照执行。
(二)招录奖励:设站(基地、中心)单位每新招收 1 名博士后进站,给予设站单位 5 万元奖励。
在站资助:给予在站博士后(区内流动站与区外工作站或基地联合招收的除外)每人 20 万元生活补助,分 2 年等额发放;每人 15 万元科研项目启动经费。
鼓励在站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计划,申报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获批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一等资助获批的给予 8 万元奖励,二等资助获批的给予 5 万元奖励。
支持世界大学排名前 200 名境外大学毕业的博士到本区设站(基地、中心)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给予每人 10 万元国际博士后特别资助。世界大学排名前 200 名的认定以申报时最近年度的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为准。
(三)出站资助:对到本区工作的博士后,给予 30 万元安家费,分 2 次等额发放。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的时间应在出站后1年内,且与本区工作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第二次申请应在本区连续工作满 3 年后的 1 年内提出。
第十四条 申请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区重点产业是指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以及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航运服务、新材料、新能源、绿色低碳、文化创意等产业。
第十六条 企业或个人申请本办法中的各类奖励、资助等项目时,应正常经营或在本区工作。除另有规定外,同一企业或个人同一项目只接受 1 次申请。
第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中的年龄计算截止到申请当日;本办法中的“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均含本数,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
符合本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办法所涉及的税费支出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或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资金发放部门将停止发放奖励或资助资金,通报本区相关部门并纳入黑名单,取消本区人才政策申请资格: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遵循奖励或资助资金使用规定的,或合同期满未完成相关承诺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需要取消情形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各项目的办事(申报)指南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另行发布。各项目所需的财政资金纳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预算,并负责审核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5 月 16 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本办法发布前已按区内有关人才政策开展兑现尚未执行完毕的,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