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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电研〔2015〕14号 关于印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9日 11:18 来源: 点击:

西电研〔2015〕14号

关于印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

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15年04月10日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是对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效补充,也是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为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文件精神,加强对研究生政治素质与管理实践能力的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研辅”)是指研究生担任兼职学生辅导员,协助学院组织、实施硕士生和本科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条件

第三条研辅在岗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学年,带班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0人。

第四条全日制在校博士生或硕士生,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可申请研辅岗位:

(一)政治素质过硬,中共党员或者预备党员优先;

(二)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三)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力;

(四)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者优先。

第五条硕士生辅导员一般由博士生担任,本科生辅导员可由博士生或硕士生担任。

第六条承担研辅工作的研究生,可同时承担助研岗位工作。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主要岗位职责:

(一)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做好周日晚点名及各类主题教育活动的实施,做好军训、新生入学和毕业教育。

(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与学生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排查工作;掌握心理健康教育基本技能,对特殊学生群体进行初步心理问题排查和疏导。

(三)做好学生党建工作,做好学生党员的培养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四)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开展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指导班团组织开展工作,参与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考核,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

(六)开展学风建设工作,做好学业指导和到课率检查;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工作;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七)做好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

(八)完成学校、学院安排的其它学生工作。

第八条主要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九条研辅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选聘:

(一)学院根据在校本科生、硕士生人数以及实际需求,向学校申请设置研辅岗位。学校统筹考虑全校研辅岗位设置;

(二)研究生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申请表》,经导师、学院同意后,上交研究生工作部;

(三)研究生工作部与学生工作处联合成立研辅聘任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研究生进行选聘;

(四)学校将拟聘任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后确定聘任研辅名单;

(五)受聘研究生与聘任学院签订聘用协议。

第十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受聘研究生进行工作指导与培训。

第十一条研辅的培养与日常管理按照专职辅导员标准进行,由各学院负责。

第五章 岗位考核

第十二条研辅每学期末考核一次,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部署,各学院具体负责,由学生评议、学院评价、学校审核三部分组成,按照工作量与工作质量相结合的原则,从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优秀、合格者可以续聘,连续两次考核优秀者,在研究生学年总评中,授予“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

第十四条工作期满,将工作经历和考核成绩记入档案。连续两学期以上考核优秀且任职期间无考核不合格者,颁发“优秀兼职辅导员”证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聘,今后不得继续从事研辅工作:

(一)考核不合格;

(二)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三)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工作事故,产生不良后果;

(四)不能按照校、院要求履行研辅工作岗位职责。

第六章 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研辅岗位津贴是研究生通过承担研辅岗位工作而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研辅岗位基本津贴(含南北校区交通补贴与通讯补贴)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2个月,其中:硕士研究生承担研辅岗位津贴为1200元/月,博士研究生承担研辅岗位津贴为1500元/月。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单项学业奖学金,奖励一学年内连续两次考核优秀者,标准为3600元(不区分博士生或硕士生),按学年一次性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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