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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电研〔2022〕19号关于印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校长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8日 16:25 来源: 点击:

西电研〔2022〕19号

关于印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校长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校长奖评选管理办法》经2022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22628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研究生校长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和引领广大研究生厚植家国情怀、坚定理想信念、练就过硬本领、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锤炼高尚品格,推动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学校特设立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校长奖。

第二条研究生校长奖用于奖励在思想引领、榜样带动、服务社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取得重大原创性学术成果,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优秀研究生。

第三条为做好研究生校长奖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对象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申请对象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在籍研究生。

第五条研究生校长奖每年评选名额不超过5名,获奖者中须同时包含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每人奖励4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奖励30000元。研究生校长奖提名奖每年评选名额不超过7名,每人奖励8000元。

第三章基本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研究生校长奖获得者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和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

(三)认真学习,专心科研,勤于实践,勇于创新,积极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热心参与志愿服务工作

(四)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或“优秀共产党员”等个人荣誉称号(不含奖助学金荣誉)。当年入学新生不受本款限制。

第七条研究生校长奖获得者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政治素质过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思想品德高尚。严于律己,品行端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优良,乐于奉献,受到师生广泛赞誉。

(三)学业成果优异。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崇尚科学,遵守学术道德,科研成果突出;对服务国家重大需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四)带头作用突出。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比赛、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章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研究生校长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个人申请工作,具体安排以评选通知为准。

第九条研究生校长奖评审工作由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

第十条研究生校长奖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申请。

(二)单位推荐

各单位奖助工作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评选细则,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每个单位最多可推荐1名候选人,并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候选人申报材料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三)学校评审

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初审评选出不超过12名研究生进入终审,其中需同时包含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且均不少于3人。终审确定研究生校长奖拟推荐候选人和研究生校长奖提名奖拟推荐候选人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校长办公会审定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整理答辩评审成绩、候选人申报材料、公示情况,一并报送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最终讨论审定该年度研究生校长奖、研究生校长奖提名奖和研究生校长奖入围奖名单。

第十一条校长每年可亲自提名研究生校长奖候选人1名,直接进入学校评审终审阶段,不占用相关单位推荐指标。

第十二条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申报材料不实、学术不端等情况,则取消候选人资格,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取消资格后不予递补。

第十三条每届评审前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制定具体方案并公布实施。

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研究生校长奖原则上于评审当年发放,择期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研究生予以表彰,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评审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与申请人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应执行回避原则;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会同相关单位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研究生校长奖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研究生校长奖和其他奖学金可以兼得,且成果可以复用,研究生在同一学历阶段内,只能获得一次研究生校长奖。

第十八条所有参评成果必须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人必须为主要作者或完成人。

第十九条获奖人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或因个人言行对学校声誉造成影响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已发放的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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