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研究生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西电研〔2017〕36号),结合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籍指一个学生属于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资格。研究生学籍管理是学校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研究生的学习资格、学习状态及学习结果的认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研究生,其他以代培、交换、联合培养、弹性学制等形式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研究生按学历层次分为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按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按就业类别分为定向和非定向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按照考试方式分为本科直博、硕博连读和普通招考。硕士研究生按照考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和推荐免试。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及招生时适用身份的相关学历学位证书,按学校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向研究生所在学院书面请假,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向研究生工作部备案,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
第六条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应按照当年国家招生考试管理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学校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保留入学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按照申请时间,可分为录取时保留入学资格和入学时保留入学资格两类;
(二)新生入学时,因身心健康、参军入伍、创业等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身心健康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导师、所在学院、校医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审核通过,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且不可报考其他院校。因参军入伍、创业等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经所在学院、导师、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审核通过,持有关证明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因创业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申请时还需经创新创业学院审核。
第八条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者,需在应入学学年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学院申请入学,经导师、所在学院、校医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返学后,按入学当年新生所在年级管理。
第九条新生入学时如因个人原因放弃攻读研究生,需书面报告所在学院,经学院核查个人信息、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学校对该生作出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放弃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不具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除重新报考外,不得重新入学。
第十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情况暂缓或不予注册学籍:
(一)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而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作放弃入学资格;
(二)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有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情况,且不履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视作放弃入学资格;
(三)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存在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的,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五)超过两周未能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亦未申请绿色通道的,暂缓学籍注册;
(六)超过两周未能向学校提供录取通知书与身份证件,或未能提供学校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视作放弃入学资格;
(七)非定向考生未按要求将个人档案调入学校者,视作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是否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研究生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校医院审定后,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节在校生
第十二条学年注册是审核研究生在校状态,维护在校生学籍的重要方式。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应当按时按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学期注册手续。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学院派出实习、实践的研究生由学院核实情况后给予注册。
第十三条在校生须按时按规定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暂缓注册。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费的研究生,须申请校园地或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注册学籍。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四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需按学校规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个人学籍信息自查工作。学籍信息包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民族、专业、学制、层次、学习形式、入学日期、学号等基本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在校生的学籍信息以研究生招生数据为准,在校期间一般不予改动。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者,需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信息修改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
第十六条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最长学习年限而未能获得学位者,必须以毕业、结业、肄业等形式之一终止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学制与最长学习年限
(一)除个别学科在招生时另有规定外,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二)2017年及之前录取的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2018年及之后录取的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在职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
(三)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
(四)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博士研究生学制和最长学习年限与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相同,自博士研究生入学时间起计算。
第十八条硕博连读和本科直博研究生学习年限满4年,在培养过程中经认定不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者,可转为硕士学籍。转硕士学籍需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学院及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博士学籍予以注销,恢复硕士学籍;本科直博研究生学籍层次直接转为硕士。
第三节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需要休学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后休学。因病需要休学的研究生,还应当经校医院审核确认。
(一)研究生因病、因事休学,期限以学期为单位。硕士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一般不超过1学年,博士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一般不超过2学年;
(二)因创业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三)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四)休学研究生应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其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国家、陕西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五)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研究生导师、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复学,还需提供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
第四节转学、转学科与转学院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被录取后,应在本校完成学业,一般不得转学。
第二十二条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具体适用规定按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转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应按录取学科培养并完成学业,一般不得转学科。
第二十四条如因特殊情况需转学科者,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定,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后转入。研究生转学科条件及办法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转学科、转导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学院管理和培养。如因学校院系调整、学科调整或导师跨学院管理实际需要的,经导师同意、拟转入学院申请、转出学院同意并经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可转换学院。
(一)如转入学院具有研究生所属学科学位点授权,则研究生管理和培养关系完全转入新学院;
(二)如转入学院不具有研究生所属学科学位点授权,则研究生管理由新转入学院负责,培养由原学院负责。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应遵守校纪校规,刻苦学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研究生在学期间死亡、失踪,按注销学籍处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退学的研究生需学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八条退学的研究生,须在退学处理决定生效一周内办理手续。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陕西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其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和注册学历。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与信息管理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的管理规定》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对退学研究生,符合肄业条件的,学校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的管理规定》颁发肄业证书,或提供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当年国家招生考试管理文件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予以撤销,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二条学历、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