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工〔2011〕12号
关于下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教代会代表团: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代会制度建设,依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拟定《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管理制度》。经2011年4月9日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执行(试行)。
附件: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 教代会 制度 通知
附件: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在教学、科研、依法实行民主管理过程中,临时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查的某些重要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等问题,按照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教代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学校承办或单位办理的合乎规范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和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学校在发展和建设过程中,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实现和促进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调动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具有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大学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本规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由每届教代会筹委会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主任委员(由工会常务副主席兼任)、副主任委员从委员会中推选产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教代会代表团长会议确认。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代表团长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2.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3.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4.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5.向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报告提案工作进展。
6.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7.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评选优秀提案及承办提案先进单位、承办提案先进个人。
第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工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是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七条教代会代表是学校以教代会形式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主要参与者,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所写的提案应具有代表性、全局性、可行性、规范性。
代表性,能够集中反映教职工所关心的热点问题,代表多数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学校工作大局或多数教职工的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全局性,能站在学校建设和发展大局的高度观察和分析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符合学校发展的整体利益。
可行性,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应在学校职责、财力、物力、环境条件许可范围之内,具有可行性。
规范性,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表,书写符合规范要求,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简明扼要,书写工整。
第八条提案人
教代会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或以代表团名义可联合签名提出提案。其中1人为主提者,其余为附议者。
第九条提案内容
1.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其它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1)有关学校法规制度建设、整体规划、教学科研、行政改革、后勤服务建设等方面,以及对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2)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维护教职工权益,且大家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2.有下述情况之一者既不作为提案,亦不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
(2)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内容。
(3)不符合技术规范,一案多议、多案多议,缺乏可操作性的意见。
(4)未经过充分调查、考证、案不符实的提案。
(5)涉及教职工自身或他人个别的具体问题。
(6)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已明确答复待办的事宜。
第十条提案格式
1.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2.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3.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案名,或者叫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案由,或者叫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建议和措施,或者叫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4.提案书写必须字迹工整,符合规范。
5.每个提案人都必须亲自签名。
第四章 提案征集
第十一条提案征集的准备工作
1.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会,下发提案征集通知和提案表。
2.对代表进行提案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提案征集时间
1.每年在暑期开学后集中征集,若有重要和影响较大的提案应随时征集。(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
2.征集提案时间原则上在教代会召开前1—2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书面通知。
3.超过规定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五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三条提案人一般将提案表交各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团长进行初审。代表团团长签署意见后,初审合格的提案及时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教代会办公室),对初审不合规范的将退回或重写。初审的具体内容有:
1.是否一事一案;
2.提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每位提案人是否是教代会的正式代表;
4.提案中是否含有“情况分析(案由)”与“具体建议(建议和措施)”部分;
5.是否符合其它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初审后的提案进行审理,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根据不同情况作退回或意见、建议处理。作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教代会办公室)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参考,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由教代会团长会根据情况审议决定。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每次教代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委员对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确定承办单位,并召开会议布置提案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上级部门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提案。
1.高度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提案承办单位要有领导分管,指定专人负责。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渐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给提案人以书面答复。
2.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直接在提案表上(可附页)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3.复文要有主管校领导和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复文完成后可由承办单位将提案表送交第一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或教代会办公室; 提案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答复进行确认,确认可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种。
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指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商解决办法。
5.在提案办理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6.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七条对重点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可召集承办单位、提案人采用多种督办方式如现场沟通会、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处理的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七章 提案工作评优与表彰
第二十条建立提案工作评优与表彰制度,进一步完善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推进学校改革和发展进程。
第二十一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对优秀提案及承办提案先进单位、承办提案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评选条件另定),经教代会团长会审定后,在教代会全体会议期间以教代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不符合本章程要求的承办人或承办单位,或以各种理由不及时处理,经提案委员会多次督促仍不以重视与落实的,经教代会团长会议决定处理意见,并在教代会全体会议期间以教代会名义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