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热烈庆祝全世界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光辉节日。我受党中央委托,向全国各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各阶层劳动群众,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和公安民警,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致以亲切的问候!向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向各条战线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致以崇高的敬意!向世界各国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致以美好的祝愿!
今天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王沪宁,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栗战书亲临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看望全国劳动模范代表,与劳模亲切交流,同庆五一节、共话中国梦,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对劳动模范的深情关怀,体现了对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对全国亿万职工群众的巨大鼓舞。习总书记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我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功绩和劳动模范的卓越贡献,深刻阐述了坚持工人阶级领导阶级地位、崇尚劳动、弘扬劳模精神,对实现中国梦的重大意义。习总书记深刻指出,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巩固工人阶级的领导阶级地位、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必须坚持崇尚劳动、造福劳动者;必须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发挥劳模作用。习总书记殷切期望工人阶级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始终做坚持中国道路的柱石、弘扬中国精神的楷模、凝聚中国力量的中坚,为实现中国梦团结奋斗。习总书记亲切勉励广大工会干部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顺应时代要求、适应社会变化,善于创造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让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工会是“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是最可信赖的“娘家人”。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进一步指明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工运事业发展的前进方向和大政方针,是新形势下指导我国工会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献,必将极大地激发和调动我国工人阶级在实现中国梦进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在全社会弘扬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统一到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落实到实际行动上,体现到各项工作中,不辜负党中央的期望和嘱托。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齐心协力、艰苦奋斗,战胜了前进道路上的各种艰难险阻,我国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显著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大幅提升,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迈上新台阶,我们伟大祖国正以昂扬姿态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展现出无比光明的前景。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我国工人阶级始终紧跟党的前进步伐,坚定地走在全民族伟大奋斗的最前列,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不懈奋斗,成为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先进阶级力量。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开启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征程。中国梦是国家的梦,是人民的梦,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承载着全体人民和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把这一梦想变成现实,已经成为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共同行动。工人阶级是我国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社会主义中国当之无愧的领导阶级,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力军。实现中国梦,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体地位,焕发职工群众的主人翁精神,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广大职工要继承光荣传统、锐意改革创新,以领跑者的步伐解读中国梦、以劳动者的佳绩共创中国梦、以创新者的姿态拥抱中国梦,在实现中国梦的新征程中谱写新的篇章。广大职工要做走中国道路的实践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要坚定永远跟党走的信念,坚决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拥护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一致。要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广大职工要做弘扬中国精神的承载者。中国精神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凝心聚力的兴国之魂、强国之魂。要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增强团结一心的精神纽带,激发自强不息的精神动力。要树立历史使命感、责任感,立足本职、胸怀全局,把个人梦与中国梦紧密联系在一起,正确对待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识大体、顾大局,主动为国家分忧、替企业解难。要强化与时俱进的创新意识,勤于学习、善于实践,主动掌握新知识,努力增强新技能,争当学习型、知识型、创新型职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增强组织纪律性,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用工人阶级的先进思想、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广大职工要做凝聚中国力量的主力军。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13亿人民同心同德,是中国梦的力量之源、胜利之本。要继承团结协作、互助友爱的光荣传统,加强职工队伍的团结,加强同其他劳动群众的团结,加强全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一切美好生活都要靠劳动创造。要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确立的目标任务,发扬历史主动精神,焕发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脚踏实地、兢兢业业,勤奋劳动、诚实劳动、创新劳动,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充分展现工人阶级伟大创造力量。
劳动模范是民族的精英、国家的脊梁、社会的中坚、人民的楷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必须大力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热忱关心劳模生产生活,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帮助他们干事创业,引导群众尊重劳模、爱护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不断增进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共识。
广大职工要以劳模为榜样,敬业精业、创先争优,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创造出不平凡业绩。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珍惜荣誉、谦虚谨慎,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以优异成绩回报社会。
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而奋斗,是各级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庄严责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始终坚持这条道路,不断拓展这条道路,始终保持工会工作正确的前进方向,努力使这条道路越走越宽广。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扎实做好职工群众工作。要大力开展“中国梦·劳动美”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凝聚广大职工的智慧和力量。要广泛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积极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作贡献。要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继续依法推进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资协商,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千方百计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好事,为促进社会和谐奠定坚实基础。要把职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评价标准,深入推进工会工作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服务大局、服务职工的能力水平,努力打造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
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生活,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更加关心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落实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切实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工会工作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条件。同志们,在党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四川芦山抗震救灾工作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灾区广大职工群众要弘扬自强不息、越是艰险越向前的精神,做好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工作。社会各界要继续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帮助灾区人民尽快重建家园。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中华全国总工会愿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会和劳动界加强交流与合作,愿同台湾地区工会和劳动界扩大往来,共同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作出新的贡献。我们将继续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工人权益的旗帜,加强与各国、地区、国际性工会组织和各国劳动界的交流交往,携手维护工人权益,更好地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同志们,伟大的事业召唤着我们,中国梦的美好前景激励着我们。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汇聚起众志成城、实干兴邦的正能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 /���an>回顾五年来的工作,我们深感:工会工作的进步与发展,得益于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重视和支持,得益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得益于全总“两个普遍”等工作方针的正确引领,得益于服从服务于全省中心工作大局,得益于践行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工作宗旨。五年成绩的取得,是省委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全总正确指导的结果,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与社会各界重视、支持的结果,是全体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团结奋斗的结果。我代表省总工会十二届委员会,向长期重视支持工会工作的全省各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是:动员组织职工的手段和效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维权能力和服务水平不适应职工利益诉求多元化的需要;上级工会对基层组织的指导和基层工会作用的发挥、部分工会干部的工作能力和作风不适应新形势下职工群众工作的要求;产业工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适应工会工作改革发展全局的要求等。对此,我们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二、今后五年的主要任务今后五年是我省加快“三个陕西”建设,全面建成西部强省和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全省工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劳模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职工、服务基层,着力创建“三型”工会,着力打造亮点品牌,在深化“两个普遍”、参与社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上更加有为,团结动员全省职工为建设“三个陕西”,实现“陕西梦”、“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一)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28”重要讲话精神中进一步凝聚实现“陕西梦”、“中国梦”的强大正能量
习近平总书记今年4月28日在全国劳模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热情赞扬了工人阶级的历史功绩,充分肯定了劳动模范的卓越贡献,强调了弘扬劳模精神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指明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工运事业发展的前进方向和大政方针,是新形势下指导我国工会工作的纲领性文献。各级工会要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4·28”重要讲话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习总书记关于“中国梦”一系列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起来,以开展“中国梦·劳动美”和“凝心聚力跟党走、建功立业绘蓝图”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为载体,教育引导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深入理解“中国梦”的丰富内涵,明确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是中国工人运动的时代主题,明确实现“中国梦”,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巩固工人阶级的领导阶级地位,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自觉把实现个人梦与“陕西梦”、“中国梦”紧密联结起来,助推职工实现“创业就业梦”、“岗位成才梦”、“体面劳动梦”、“收入增加梦”、“医疗住房梦”、“社会保障梦”、“环境美好梦”、“幸福生活梦”,以我的梦助推“陕西梦”,以“陕西梦”助推“中国梦”。
(二)在加快“三个陕西”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进一步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理想。省委适时提出建设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的“三个陕西”构想。各级工会要围绕建设“富裕陕西”,着力提高职工技能素质;围绕建设“和谐陕西”,着力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围绕建设“美丽陕西”,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以及全省支柱产业发展和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深化“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二五’”劳动竞赛。
要以创建“工人先锋号”和开展“双十双百”(评选十大标杆班组、十大杰出工人,100个优秀班组、100个优秀班组长)活动为抓手,组织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技术比武、岗位练兵,推进班组建设和职工素质工程,加快培育高技能职工人才队伍。加强劳模评选、表彰、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劳模引领作用。继续选树首席员工、金牌工人、能工巧匠,指导帮助企业设立创新工作室和劳模工作室,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继续办好全省职工科技节,倡导绿色、低碳、环保新生活,促进企业节能增效。
(三)在坚持以职工为本、促进改善民生中进一步做好职工维权服务工作
中央决定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工会组织做好新形势下的职工群众维权服务工作提供了广阔舞台。工会工作本质就是做职工群众工作,工会组织的最大优势在于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最大的危险在于脱离职工群众。各级工会要积极投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要始终坚持以职工为本,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真正把职工群众放在心上,在坚持开展“四季送”的基础上,以帮扶工作常态化为目标,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会帮扶工作体系,健全困难职工档案和电子台账,不断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机制,实现对困难职工帮扶的全覆盖。积极参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职工社保权益。动员更多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互助保障计划。切实履行维权服务职能,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积极协助人大、政府对劳动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让广大职工更多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继续以“安康杯”竞赛为抓手,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网络,保障职工安全生产劳动卫生权益。要重视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健全职工维权服务工作体系,形成维权、帮扶、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四)在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中进一步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各级工会要继续加强源头参与,巩固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会与人大、政府、政协及其它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协商,在涉及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民生政策制定过程中提出工会的主张和建议,在更广泛的领域、更高层面上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坚持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劳动关系矛盾排查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法律援助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引导、支持职工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力争将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高度关注敏感行业、改制企业和困难职工群体,积极协助党政及时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坚决防范抵御境内外敌对势力对职工队伍的渗透破坏,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五)在促进企事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中进一步丰富职工群众精神生活
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大学校”作用,大力发展富有工会特色的文化事业,加大对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活动阵地的投入力度,推动将地方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纳入社会公共文化建设服务体系。继续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等活动,大力推进“职工书屋”建设,坚持向一线职工、农民工送文化送知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扎实推进职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引导职工把个人理想融入企业文化理念,使企业与职工成为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进一步加强职工文体活动的组织工作,完善职工文化组织机构,壮大职工文化人才队伍,鼓励支持创作更多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职工的文化精品,使广大职工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
三、加强“三型”工会建设,提升工会工作科学化水平
省总工会要带头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开展“三创三争”(创建“五个好”先进党支部、创建“三型”党组织、创建“三型”工会机关;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争当优秀职工、争当优秀单位)活动。各级工会都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全面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工会组织,让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工会组织是“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是最可信赖的“娘家人”。
(一)把学习贯穿于工会工作的全过程。学习是进步的阶梯。要大力推进学习型工会组织建设,通过举办各类专题培训班、加强中心组学习,带动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文件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特别是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学习党史和工运史,学习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各种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要重视研究经济形势和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对劳动关系、职工队伍和工会工作的影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的各项工作部署。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学以致用、虚实结合、注重实效,不断增强解决职工思想和实际问题的能力,切实使工会干部成为做职工群众工作的行家里手。
(二)把服务体现在工会工作的各方面。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为会员服务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自觉践行“忠诚党的工运事业、奉献职工群众”的职业操守,扎扎实实为职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要经常深入企业倾听职工呼声,了解职工期盼,从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出发,着力解决困难职工和农民工在生活、就业、看病、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加强工会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加强工会劳动就业信息化平台建设,为职工创业就业提供服务。要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的实施意见,努力克服
工会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进一步改进领导方法和活动方式,下决心精简会议、文件,着力克服和纠正机关化、行政化倾向,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服务基层、服务职工上,坚持人往一线走,力往基层使,事为职工办,努力提高职工群众满意度。
(三)把创新落实到工会工作的各环节。创新是工会事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各级工会换届后要正确处理继承、创新、发展的关系,努力保持创新的勇气,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理念思考指导工作,在思想上不断有新解放、思路上不断有新点子、工作上不断有新建树。要推广重点工作创新项目,鼓励支持基层工会培育选树先进典型,打造亮点工作品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创新职工教育方式,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权;创新服务职工的内容和途径,全面提高工会组织服务质量;创新维权载体和手段,增强工会组织双向维护的效能;创新工会宣传工作方式,增强工会组织的社会美誉度和影响力;创新工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推进工会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四)把增强实力提升到工会工作的突出位置。实力是工会服务职工、服务发展的重要保障。要不断增强工会财力,实现工会财务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争取用5年时间,使全省90%以上的市、县(区)工会实现人员由财政统一供养,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探索形成工会经费由地税全额代收的办法和措施。要切实加强工会经费管理,加大审查审计力度,完善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机制,确保工会经费的依法收缴和正确使用。要加强对职工教育、职工疗休养、职工新闻宣传事业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帮助其不断做大做强。要高度重视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强化工会资产处置审批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保证工会资产安全与完整。
(五)把健全组织作为工会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建设是工会工作的基础。要坚持党建带工建、工建促维权、维权促维稳的思路,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以企事业单位、非公企业、乡镇(街道)社区为重点,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为重点区域,以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建设为重要形式,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要积极稳妥推进工会组织群众化、社会化、民主化进程,健全完善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会务公开、工会干部述职、会员民主监督评议等制度。要继续深化产业工会的改革发展,理顺产业工会与地方工会的关系,认真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产业工会工作方式和规律,加强对地方产业工会的指导。要加强工会干部的教育、管理和交流,选好配强各级工会领导班子。认真实施干部培训工作规划,分级分批搞好工会干部轮训。要加强对困难企业工会工作内容和方式、基层乡镇工会组织建设和活动方式、机关工会工作重点和规范化建设的研究与指导。加强各级工会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勤政廉洁、团结奋进的工会干部队伍。
各位代表、同志们,忠诚履职,奋发有为,团结动员全省职工为建设“三个陕西”建功立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是这次代表大会向全省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发出的号召,做出的承诺。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和全总的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忠诚履行工会的职能职责,在建设“三个陕西”的伟大征程中奋发有为,为开创陕西工会工作的新局面、谱写陕西工运事业的新篇章,为实现伟大的“陕西梦”、“中国梦”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八o���������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