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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教授委员会”建设,完善教授治学
华中科技大学 任银平
“教授委员会”是由中世纪大学的教授行会发展而来的。而德国大学讲座制以及欧美和日本部分高校的教授会则进一步扩充了教授的权利,对“教授委员会”的兴起作出了巨大贡献。而我国“教授委员会”出现比较晚,率先设立“教授委员会”的是东北师范大学,为“教授委员会”在我国的兴起和发展起了推动作用。但是总体看来,我国实行“教授委员会”的高校比较少,“教授治学”还面临若干问题。 一、实行“教授委员会”的必要性 “教授委员会”是深化高等学校体制改革、促进高校民主管理的需要。一般认为,“教授委员会”是由高水平教授组成,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等方面事宜进行管理决策的学术组织。笔者认为,从其定义来看,实行“教授委员会”有其必然性。 1.大学是发展高深文化的场所,教授对高深知识最有发言权 随着时代的发展,高深知识自主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而长期在知识和学术领域耕耘教授对高深知识具有真正的驾驭权,他们对学术问题最有话语权。正如布鲁贝克所说,教授应该广泛地控制学术活动,因为他们最清楚高深学问的内容,因此他们也就最有资格决定应该开设哪些科目和课程以及如何讲授,他们最有资格决定谁有资格学习高深知识,谁已经掌握了知识应获学位,以及谁有资格成为教授。而且在大学内部管理机制中,很多重大的学术问题都是跨院系跨学科的,行政管理者由于自身知识的局限性,对一些学科领域的问题了解不够,难照顾到各院系的专业特点,这就需要集合教授的力量来解决。正如史宁中所说,作为教授和博导,我很清楚地了解数学学科的发展和教师状况,但对学校的诸多学科却很难有发言权。这些主宰高深知识的教授不仅知识渊博,而且品格高尚,由他们组成委员会来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就显得十分科学而必要。 2.设立“教授委员会”,有利于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平衡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一直实行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管理体制,行政权力远远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行政人员与学术人员相比似乎具有较高的优越性。不少学术组织或学术机构的负责人都是学校的行政领导兼任,甚至连学术组织的一般成员大多也是学校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学术权力成了行政权力的附庸,尤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行政权力的权威是毋庸置疑的。在这样一种管理体制下,就必须实行“教授治学”,建立“教授委员会”,以保证学术权力的正常发挥,协调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促进高校管理体制的优化。 二、“教授委员会”的权力 “教授委员会”作为我国新兴的一个学术权力机构,它的权力在不同的大学是存在差异的。在有些学校它只具有咨询权,这是我国设立“教授委员会”的高校中较为普遍的情况;而在另外一些学校则实行集体决策条件下的院长负责制,“教授委员会”的决策权也仅仅渗透到院系基层组织。 咨询权是指在学校或学院遇到重大事项时,“教授委员会”有权进行讨论和评议,为有关事项的有效解决提供合理的建议或计划。如浙江大学医学院的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有关业务咨询、商讨、审议的机构”,其章程中“职权”条款也兼顾了咨询功能。决策权是指教授有权决定院系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方案等问题。但是,由于管理和决策的事务也是多样化的,所以超出学术范围的事务还是应当由党政系统来决策和执行。东北师范大学在执行“教授委员会”的决策权方面堪称典范。史宁中校长曾经指出,“教授委员会”的权力表现为拥有大学学术领域,诸如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招生政策、学位标准、学术人员聘任与晋级等的学术评价以及事关学术发展的激励政策等决策权。 但是就我国来说,设立“教授委员会”的高校比较少,而且“教授治学”没有被普遍接受,还面临着若干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倡导“教授治学”的过程中加强“教授委员会”建设,为高校的改革与发展指明方向。 三、对我国“教授治学”的问题分析与建议 虽然教授治学理念已被部分高校所接受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本身就极具复杂性,而且我国大部分高校都属于公立高校,接受政府拨款,政府直接管理高校,这样一些原因导致我国高校实行“教授治学”还面临很多问题和挑战。 1.我国实行“教授治学”的现状 (1)教授在学术道德、学术权力等方面还存在欠缺。教授的学术道德问题主要表现在浮躁和急功近利、缺乏责任心、学术不端等三个方面:浮躁和急功近利主要表现为追求数量、忽视质量,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发展,重经济效益、轻社会贡献,东拼西凑、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缺乏责任心主要表现为一些教授脱离教学和育人;学术不端主要表现为抄袭剽窃、弄虚作假、滥用学术权力。实现“教授治学”的前提是保障教授有足够的学术决策权力,教授的学术责任心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如果教授们利用自己手中的学术权力作为追逐名利的工具,疏于人才培养时,我们无法看到教授的学术责任心,更不用说真正体现“教授治学” 的意义。因此,要真正实现“教授治学”,教授个人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 (2)学术组织和管理体制问题突出。高等学校当前正处于进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新时期,很多高校已经意识到了保护学术权力、实现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重要性,然而部分高校在管理体制方面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处理不同领域学术事务的各类学术组织尚未健全,此外学院级别的学术管理体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方面,高校现有的学术组织或团体中,学术决策机制不合理。因为学术问题的判断有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是不符合学术民主原则的,是不客观的;而且学术资源分配不合理,学术群体力量不均衡会造成相对强势群体,而该方面获得的利益和权力就会相对较多,必然会导致学术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无法保证;另一方面,“教授委员会”没有建立或难以正常发挥作用。毕竟实行“教授委员会”的高校仍是少数,对于大部分没有建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一些高校来说,他们高校的教学工作、学科建设发展工作非常盲目,教授的发言权往往被忽视。 (3)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失衡。这种失衡主要是指行政权力泛化,行政权力高于学术权力,两种权力不能得到有效平衡。特别是一些大学的校长兼任学术型委员会的负责人,位于学术权力的中心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教授治学”的有效性。还有一种普遍的情况就是非学术的行政人员作为学术机构或团体的负责人处理学术事务,而不担任行政职务的学术人员却要服从于非学术的行政负责人的领导,学术事务的决策权由行政权力行使,而学术人员却在完成行政权力发出的命令,实际上就是一种权力的错位,这使得学术权力在大学内部管理和决策中失去了本应占据的重要地位。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失衡,其实质就是学术权力独立决策机制尚未建立、学术权力保障制度尚未健全。高校无法实现学术自由和民主,教授治学自然就是一句空话。 (4)国家政策法律尚不完善。在国外,“教授治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如美国《宪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手册》、《全美大学教授协会指南》等一系列约束性文件界定了教师的自由和责任;德国《宪法》规定了学术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受到保护,《高等教育总法》又明确地将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学习自由作为三大学术自由予以保护;《日本学校教育法》对教授会的权利义务、组织形式、职权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相比之下,我国法律虽然赋予了高校开展学术活动的权力,然而并未从法律上对学术权力的独立性加以肯定。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它们作为高校自主办学的法律依据,并没有很好地体现高校教师的地位,根本就谈不上保障学术自由,“教授治学”更是无从保证。 2.加强“教授委员会”建设,完善“教授治学” 伯顿•克拉克认为:“教授团体确实是大学的关键资源,他们的学术活动保证着大学的威望,没有他们的积极工作,院校行政管理人员就没有什么值得管理的了。”设立“教授委员会”作为我国实行教授治学的一大举措,对于我国高校实现由过程管理向目标管理过渡、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过渡具有重要作用,而且许多高校设立“教授委员会”实行内部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在我国高校“教授治学”的机制和体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针对教授学术道德水平低下、学术组织结构不合理、行政权力泛化、“教授治学”的政策法律不健全等问题,我们要大力提倡“教授委员会”的建设,完善高校“教授治学”。 (1)提升教授的治学素养,完善教授聘任和考核评价制度。“教授治学”,首先要求教授要敢于成为学术道德的楷模。教授要有敬畏学术之心,要具备较高的学术道德品质。教授作为学者,只有专注于学术,排除一切私心杂念,奋斗不息,才有可能在学术上有所成就。2008 年,胡锦涛同志在北京大学建校110周年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希望老师们加强师德修养,淡泊名利,甘为人梯,认认真真教书,扎扎实实治学,带头营造良好学术风气。”要提高教授的治学素养必须做到三点:明确治学资格、坚守学术责任、弘扬科学精神。教授只有真正提高自身治学素养,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才能更好地利用学术权力为学校服务。教授的学术权力是知识本身赋予的,是学术组织的本质赋予的,学校应该尊重教授的学术自由,支持并鼓励他们的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让教授的“学术能力和工作能力带动全校的学术、学科、教学的发展”。 由于教授自身的素质关系到学术权力的行使,所以教授聘任必须坚持标准,把那些真正有水平的教师选拔到教授岗位上来,并给予其充分的学术自由。此外,对教授的考核评价应该遵循学术活动的规律,健全考核内容,规范考核标准,完善考核方式,健全评价制度。由于教授的时间和经历有限,灵活的考核、评聘机制和相应的保障制度能为教授治学提供良好的环境。 (2)完善组织机构,规范管理体制。第一,院系的决策和执行系统既要分工又要合作。在学术事务管理中,“教授委员会”应该负责决策,院系党政系统负责执行,为了促进二者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保证决策顺利实施,执行系统的成员对教授委员会的决策活动应该有参与权。 第二,要正确处理各学术组织之间的关系,以避免由于职责不明而产生矛盾。应将各学术组织整合起来,构建以“教授委员会”为核心的院系学术组织框架,并对其单位划分、层级结构、责权关系、协调机制等进行整体统筹安排,以增强集体威信,发挥整体效应。 第三,规范管理,权力下放。学术事务涉及内容很多,各学科专业都有其特殊性和专门的要求,并且教授还有教学和科研任务要完成,在时间和精力的限制下,将学术事务完全交给“教授委员会”一级组织去做,效果必然不佳。因此,“教授委员会”要学会放权,比如设立专门的教学委员会,主管教学事务等。为加强学术工作的日常管理,减少行政部门对学术管理的干预,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建议教授委员会设立常委会、日常工作组等机构。 (3)充分发挥“教授委员会”的作用,处理好“教授治学”与“党委领导”、“校长行政”的关系。我国教授行使学术权力是以平等、民主的协商方式,通过有关学术组织或团体,如“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各种委员会来进行集体决策的,是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最佳途径,而“教授委员会”的建立则有利于“教授治学”的运行,最能凸显“教授治学”这一本质。在院(系)一级设立“教授委员会”,有利于扩大教授在院(系)参与学术事务的管理与决策的学术权力;在校级学术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增加“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中教授、专家的数量,有利于逐步减少这些机构的行政色彩和行政权力的作用;在全校设立校级的教授委员会,给教授、专家更大的学术权力,有利于实现更为广泛的民主。 大学应该实现“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的有机结合,在处理三者关系时要明确“党委领导”是前提,“校长行政”是基础,“教授治学”是关键。在坚持一个前提和一个基础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教授委员会”的作用,对各项重大事务进行评议和决策,使党的政治路线、校长的行政工作得以更好的贯彻落实,同时使大学的管理工作更加有效和科学。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可靠的法律法规保障。必须依靠国家用具有社会约束力的法律保证“教授治学”的实施。因此,在我国《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著作权法》的修订过程中,有必要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立法经验,明确“教授治学”的组织形式、职权范围、运行方式、保障措施和约束条件;界定“教授委员会”的咨询、审议、决策等职能;理顺“教授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层级关系;细化教职工代表大会运作规程,强化其民主监督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职能;增加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和治理条款,保护学者社群的知识产权,优化大学学术生态,为教授治学提供充足的规制依据。 我国实行“教授治学”的高校还不多,“教授治学”还没有得到普遍认可,因此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还很多。这就需要教育工作者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进一步努力。笔者认为,各大高校只有从自身实际出发,积极推动和促进“教授委员会”的完善和发展,突破目前将“教授委员会”定位于咨询、参谋或从属于行政机构的做法,使其成为大学治理结构中的一个权力主体,让教师拥有更大的权力,才能使“教授治学”得到真正落实,而这对于完善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