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诚信档案》中无任何不良记录;
(五)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符合当年学校综合发展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生。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专业前10%,但达到专业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本科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本科生院、计划财务处、各学院(书院)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学校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由各学院(书院)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条各学院(书院)成立由学院(书院)党委副书记、辅导员组成的学院(书院)评审工作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党委副书记任组长。
第九条各辅导员具体负责其所带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和初评,成立由20%以上学生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
第四章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初启动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
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向民主评议小组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以下步骤组织评审。
1.民主评议小组评议。评议小组应以对全体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对每个申请国家奖学金者认真评议。
2.学院(书院)评选。各学院(书院)评审工作组对民主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评选出本单位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在学院(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学院(书院)将国家奖学金评选结果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4.学校审定推选。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研究审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
第五章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学校接到教育部的批复名单后,本科生院为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计划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拨付至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十四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本科生校长奖。
第十六条同一学年内,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发给学校综合发展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只授予学校评定的综合发展奖学金相应级别的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凡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对其所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停发或追回,收回荣誉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西电学〔2007〕2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