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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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协同智能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保证实验室的高效运行,将“协同智能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办成国际一流水平的科学研究中心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基地,造就一批高层次、高素质、高水平的创新性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根据教育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面向协同智能系统的人工智能前沿交叉发展,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促进新兴和交叉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科学研究人才,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解决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为我国发展的科技储备与国防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实验室运行管理突出强调培养科研人员的责任感、调动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使每个科研人员个人价值的实现与实验室的发展、满足国家的需求相联系,营造激发创新的氛围。在具体管理办法上,尽量避免约束性的行政制度,取而代之的是用政策和奖励引导出良好的科研条件、发展空间、宽松灵活和谐的氛围、协调合作的人际关系。

第二章 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接受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日常监督。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依托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电子工程学院“电子科学与技术”一级A+学科与计算机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双一流学科的支撑,充分协调和调动校内相关单位,设立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运行和管理,并接受定期评估。组织构成如下图所示:

图2实验室组织构成图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委员会为实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并设立副主任和专职秘书。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负责组织学术年会,研究、发布实验室开放课题指南,负责客座研究人员的管理,运行经费的使用管理,设备的更新、引进,以及协调各研究方向的合作,负责实验室用房调配,为科研以及办公提供良好的环境。副主任协助主任对实验室进行管理,人选由主任提名,学校聘任。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为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把握实验室科研方向,审定研究计划,决定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研究和检查人才培养计划和措施,推动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

学术委员会由高水平的同行专家组成,委员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提名、相关管理部门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学校推荐、相关管理部门批准、聘任。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协同智能系统相关领域著名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开放课题的审批。实验室按照重点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管理方针对实验进行有效管理与运作。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由学术委员会秘书或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人选拟写会议纪要及有关文件,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落实会议的有关决定。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根据研究目标和任务需求设置岗位。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除承担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应全职在重点实验室工作。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规模不少于30人。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重点实验室面向海内外延揽人才,推行“自主驱动型”的团队组织模式,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围绕实验室的长期与短期发展目标凝聚学术队伍,发挥其在团队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作用;采用市场化薪酬标准,实行杰出人才高薪制/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设立相关领域人才专项基金和优秀人才启动基金,重视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和使用。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充分开放课题运行,为了加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协同智能系统实验室的建设,遵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和开放机制设立开放课题,加强国内外相关院校合作,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实验室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专家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开放课题主要资助电子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及相关领域中应用背景明确、学术和社会经济意义重大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研究。实验室开放基金要求研究项目具有创新性、开拓性及应用前景,研究内容应与本室的研究方向一致,鼓励发展前沿和交叉学科的研究内容。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注重人才培养,吸引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及时转化,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注重成果转化与应用落地。实验室将项目运营、成果转化以及其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与科研项目、论文专著、成果奖励同等纳入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绩效考核评定的指标体系中。创造条件、转变思维,努力提高科研和管理人员转化成果的意识与能力,建立、健全各种激励机制,激发工作热情。进一步贯彻落实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充分兑现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切实保证人员创造性劳动的经济价值得以实现。完善现阶段成果评价、成果转让与技术交易的相关规章制度,修订实验室成果转化扶持政策,尽可能为实现成果产业化创造各种有利的外部条件。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的科研成果属于实验室所有,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实验室对成果统一管理。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验室加强监管力度,从制度上保障科技成果的安全性,切实采取有关措施,防止在实现产业化过程中成果流失、专利技术被侵权等的现象发生。依法保护科技人员在从事知识、技术创新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依法协调单位与个人之间在职务技术发明和成果转化中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依法界定产学研合作中各合作方的知识产权权属。同时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和激励措施,健全知识产权参与分配的机制,最大限度的调动科研人员和企业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参与合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科研成果应标注为:中文:协同智能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English: Key Laboratory of Collaborative Intelligence Systems,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数据库和样本库等科技资源,在满足科研教学需求的同时,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实验室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实验室副主任负责对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的维护,所有设备实行分室管理,开放使用,避免重复购买,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对于所有5万元以上的设备均分配到专人管理,负责设备的保养以及对使用人的培训等。每个大型设备均有独立的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状态以及使用情况。实验室制定了详尽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以保证设备的完好、共享和对外开放。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验室网站,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并保持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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