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根据教育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有关仪器设备管理方面的文件,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包括;
1、所有使用项目经费购置,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
2、国家及各部门下拨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
3、国内外公司赠与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实验室执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四条 实验室设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管理。负责设备资产登记及卡片管理,负责定期检查设备使用状况,负责向实验室主任申报设备保修、报废、报失和转让等。
第五条 实验室的大中型仪器的管理必须按要求建立技术档案,各种设备资料应完全保存,归档资料包括:订货合同、装箱单或仪器附件名录、使用说明书、安装调试验收报告和维护记录。
第六条 4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属大型精密仪器,必须设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并做好使用登记。使用人管理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其它仪器设备由各研究室指派专人管理。
第七条 未经许可,不准随意转让实验室固定资产及家具等备品。如需转让,要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转让手续。
第八条 所有设备归实验室公共所有,由各研究室负责使用和管理。其他研究室人员在符合条例规定的前提下提出使用设备时,各研究室及仪器管理人员应按照实验室批准的计划给与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禁止使用。
第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仪器因科研试验需要借出校外时,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借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周。归还仪器时负责人应对仪器进行检验,确认完好无缺,如有损坏,借用人员应承担仪器的修理费用。
第十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要爱护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丢失要赔偿;非正常损坏要对设备管理人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操作使用和培训使用两种型式,特别贵重及操作复杂的仪器设备由专人操作使用,原则上大型仪器需经过培训后方可使用;中小型仪器设备实行借用制度,使用人经过简单培训后,办理借用手续自行操作使用。
第十二条 学生在使用重点实验室设备之前,必须征得指导教师及设备负责人的同意,并应在设备管理人员的指导下,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熟悉设备操作后方可独立使用。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所有责任由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者承担。
第十三条 本管理条例由模拟集成电路与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